索引号: 640000/2021-00137

主题分类: 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妇女儿童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1-05-06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发布时间: 2021-05-10

发文字号: 宁政办函〔2021〕21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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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宁政办函〔2021〕21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你委《关于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宁卫发〔2021〕43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牵头的自治区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公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7号)要求,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自治区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全区中医药工作,对全区中医药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有关扶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政策措施落实;研究协调解决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成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委(宗教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外办、市场监管厅、残联、广电局、体育局、扶贫办、医保局、港澳台办、林草局、药监局、宁夏医科大学等2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自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同志自动更替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分管中医药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召开前,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情况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开展工作;按照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工作任务;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推进,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涉及重大问题及时报联席会议研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自治区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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