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1-0005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21-02-23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01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21〕13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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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宁政函〔2021〕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编制了全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同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储备战略。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对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具有重要作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实行限额采伐对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大意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使用和管理,不断强化森林培育、利用和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

二、“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林地上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采伐调查设计、采伐许可证核发、天然林保护修复等相关制度规定,确保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落实到位。不同限额编制单位的森林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限额编制单位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森林且在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应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在自治区级不可预见性限额内解决。采伐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范围内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落实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主体责任。紧密结合林长制推进工作,将限额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林长制和目标责任制考评体系,明确各级林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考核评比,落实奖惩措施。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完善森林采伐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对因保护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四、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要进一步细化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措施,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督导,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要求,主动做好采伐限额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公示公开和监管工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经营的监管、指导和服务,推进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非法侵占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质量不断提高,生态功能稳步增强。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22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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