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0-0040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0-09-11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15

发文字号: 宁政办函〔2020〕33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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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

涉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函〔2020〕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为做好民法典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开展民法典涉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民法典涉及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对民法典涉及的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请相关执行部门提出修改建议。

二、清理重点

(一)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定。

(二)与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收养登记、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及诉讼时效等具体规定不符的内容。

三、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或者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汇总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逐项研究清理。认为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具体建议及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结果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清理结果;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中央驻宁单位要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对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建议及理由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同时填报附件1、2,逾期未报送视为无意见),由自治区司法厅审查、汇总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中央驻宁单位于2020年9月16日前将相关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号码等报送自治区司法厅。

联系人:胡淑贤,联系电话:0951-5030035、6038277(传真)。


附件: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表

      2.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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