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7-7873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7-05-17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彭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7-05-20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7〕56号
有效性:
>宁政函〔2017〕56号
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彭堡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固政发〔2017〕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同意《固原市彭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
二、调整后固原市彭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总面积为121.80 km2,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1.69 km2,二级保护区面积25.07 km2,准保护区面积95.04 km2。其拐点地理坐标为:
A:X 602064.4502 Y 4000787.1032
B:X 608015.0338 Y 4000905.6359
C:X 608512.9840 Y 3992474.3436
D:X 605577.2888 Y 3992474.4725
E:X 605371.6791 Y 3982082.0255
F:X 603231.7114 Y 3985257.2593
G:X 596782.2823 Y 3991747.3892
三、固原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在彭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进一步规范设置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认真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各类禁止性规定,不断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及日常巡查管护制度,确保水质、水量满足居民用水需求和城市发展需要。
四、固原市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督检查,切实将《固原市彭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所提各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