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47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6-12-09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6〕155号
有效性:
>宁政函〔2016〕155号
中卫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查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请示》(卫政发〔2016〕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同意《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
二、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后的范围为:黄河南岸以北,中央大道、迎大路以南,滨河西路以东,机场路以西,面积23.33平方公里。其拐点地理坐标为:
A:X 4152377.176 Y 513568.974
B:X 4148974.66 Y 513567.971
C:X 4148892.582 Y 508399.488
D:X 4150631.184 Y 507554.404
E:X 4151464.059 Y 508197.476
F:X 4151916.076 Y 509486.537
G:X 4152147.710 Y 510201.582
三、中卫市要严格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在沙坡头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进一步规范设置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认真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各类禁止性规定,并不断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及日常巡查管护制度,确保水质、水量满足居民用水需求和城市发展需要。
四、中卫市要主动接受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督检查,切实将《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修订版)》所提的各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