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4-6565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年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 2014-06-06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4〕88号
有效性:
>宁政办发〔2014〕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2014年3月10日—14日,自治区水利厅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环境保护厅、教育厅组成考核工作组,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61号)及2013年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责任书,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垦局2013年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及节水型社会建设情况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3年,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垦局加强领导、创新思路,细化措施、强化管理,认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限制水功能区纳污3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既定目标任务。经综合考核,固原市95.8分、银川市95.8分、吴忠市94.3分、中卫市92.0分、石嘴山市91.9分、农垦局91.6分。
(一)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1.耗黄河水总量。2013年,银川市耗黄河水9.06亿立方米、石嘴山市4.80亿立方米、吴忠市10.08亿立方米、固原市0.94亿立方米(含支流水量)、中卫市7.41亿立方米、农垦局2.99亿立方米,相比考核指标,吴忠市超0.42亿立方米,中卫市超1.78亿立方米。
2.农业用黄河干流水量。2013年,银川市农业用黄河干流水量为15.22亿立方米、石嘴山市8.54亿立方米、吴忠市14.23亿立方米、固原市0.08亿立方米、中卫市10.86亿立方米、农垦局6.10亿立方米,相比考核指标,银川市超指标取水0.14亿立方米,主要是灵武市超用水;石嘴山市超指标取水1.73亿立方米,主要是平罗县超用水;中卫市超指标用水0.93亿立方米,主要是中宁县超用水;农垦局超指标取水0.49亿立方米。
(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1.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银川市0.445、石嘴山市0.454、吴忠市0.487、固原市0.662、中卫市0.470、农垦局0.431,相比考核指标,农垦局未达到要求,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基本完成。
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银川市44立方米/万元、石嘴山市63立方米/万元、吴忠市58立方米/万元、固原市28立方米/万元、中卫市76立方米/万元,相比考核指标,石嘴山市、中卫市未完成。
(三)水环境保护指标。
1.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银川市境内黄河永宁过渡区、黄河陶乐农业用水区均为Ⅲ类水质,达到考核要求;石嘴山市境内黄河陶乐农业用水区、黄河宁蒙缓冲区均为Ⅲ类水质,沙湖平罗景观娱乐用水区为Ⅳ类水质,都斯兔河蒙宁缓冲区为Ⅴ类水质,全部达到考核要求;吴忠市境内黄河吴忠排污控制区为Ⅲ类水质,清水河固原农业用水区为Ⅳ类水质,均达到考核要求;固原市境内泾河泾源源头保护区、洪河宁甘缓冲区、蒲河宁甘源头保护区均为Ⅱ类水质,泾河宁甘缓冲区为Ⅲ类水质,清水河固原农业用水区、渝河宁甘缓冲区均为Ⅳ类水质,除泾河宁甘缓冲区未达到Ⅱ类水质外,其余5个水功能区均达到考核要求;中卫市境内黄河甘宁缓冲区、黄河青铜峡饮用农业用水区均为Ⅲ类水质,清水河固原农业用水区为Ⅳ类水质,全部达到考核要求。
全区纳入考核的17个水功能区,除固原市1个水功能区以外,其余16个均达到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要求。
2.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银川市100%、石嘴山市100%、吴忠市100%、固原市100%、中卫市100%,均达到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要求。
3.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92.08%、永宁县67%、贺兰县65%、灵武市88.9%,均达到考核要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85%、平罗县85%,均达到考核要求;吴忠市(利通区、红寺堡区)87.4%、青铜峡市84.37%,达到考核要求,同心县无相应数据、盐池县60.31%,均未达到考核要求;固原市(原州区)76%、西吉县65%、隆德县75.5%、泾源县65%、彭阳县78%,均达到考核要求;中卫市(沙坡头区)90%、中宁县85%、海原县73.6%,均达到考核要求。
全区除同心、盐池两县外,其余县(市、区)均达到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要求。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超用黄河水指标依然严重。部分县(市、区)对水资源短缺形势认识不足,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不到位,对推进行业节水重视不够。2013年,除固原市以外,其他4市及农垦局均不同程度存在超指标用水现象。
(二)水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全区目前废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湖泊的现象仍有发生,部分水域富营养化严重,未达到功能水体的要求,一些水系湖泊、排水沟水质依然较差,银北灌区耕地土壤盐渍化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执行不严格。水资源论证是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发改委经信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水发〔2009〕100号)明确了新增建设项目按照取水性质和取水量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目前,除地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个别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外,平罗县等大部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开展水资源论证的情况下违规批准许可取水,颁发取水许可证。
(四)擅自凿井、违规取用地下水问题突出。平罗县、永宁县、中宁县等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凿井违规取水和没有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问题突出,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拒不执行水政监察机构停止违规取水的决定,拒绝使用公共供水管网水源。
(五)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滞后和水资源费征收不到位。用水量统计网络不健全,用水监测、计量手段落后,各市提供的工业用水统计数据还仅限于规模以上企业,沿黄小高抽农业用水普遍没有监测。取水单位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的问题依然存在。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有关用水大户和公共供水企业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不能足额征收水资源费。
(六)取水工程未批先建、越权审批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市、县(区)取水工程存在未批先建,事后补办手续的问题。个别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水资源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如永宁县给宁夏多维泰瑞制药有限公司、伊品味精有限公司、启元药业有限公司颁发多个取水许可证,用水远超许可取水量等。
(七)节水型载体创建有待规范。部分地级市新建的节水型载体与自治区制定的标准相比还有一定差距,部分新建载体缺少标准规定的水平衡测试环节,考核指标结果缺乏必要的基础支撑。
三、切实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
(一)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一是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制度、计划用水为抓手,加强用水总量控制,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把对水资源论证评估作为工程验收依据之一,严格部分高耗水、高污染行业水资源论证的审批;二是加强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监管,从严核定用水计划,加强取用水申报、下达、核查等环节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三是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工业产品或农业灌溉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等不符合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四是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二)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一是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74号),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沟通,从设计、施工、投产等各个环节,强化建设项目用水管理,督促建设项目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全过程节约用水;二是坚持“依水调结构、依水定产业、依水定规模”,合理安排产业布局,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严格控制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限制高用水工业项目和粗放型农业用水项目建设,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服务业;三是大力开展“节水型灌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加大节水改造力度,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和循环用水、重复用水等工业节水技术,公共机构率先普及节水器具。
(三)严格落实责任和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区域水资源配置规划和最严格水资源年度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加强对辖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检查与考核,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年度目标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落实负总责,并把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加大中水等非常规水利用量。目前全区生活、生产污水排放量约34600万立方米,中水回用率仅20%。按照国家分配给我区中水等非常规水利用指标,中水等非常规水利用量2015年要达到0.45亿立方米,2020年要达到0.89亿立方米。各市、县(区)要推进企业循环用水系统、工业园区用水循环网络系统建设,提高企业水循环利用水平;要提高污水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加大中水利用力度。
附件:2013年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