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9-0001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19-01-03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9-01-16

发文字号: 宁政规发〔2019〕1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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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的决定

宁政规发〔2019〕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9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30项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证明事项,现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证明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取消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要继续大力清理精简各类不合法、不合理证明,不断简化优化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取消证明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保证平稳过渡,切实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


附件:1.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2.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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