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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举行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 2019-01-22 10:00:00

嘉宾介绍

杨述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作忠:自治区卫健委副主任、张建瑞:自治区人社厅副厅长、卜晓伟:自治区住建厅总经济师

访谈简介

2019年1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述文、自治区卫健委副主任李作忠、自治区人社厅副厅长张建瑞、自治区住建厅总经济师卜晓伟介绍解读新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并答记者问,自治区卫健委副主任阮越盛主持发布会。

文字直播

阮越盛:

各位来宾、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2018年11月2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并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我们邀请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述文同志、自治区卫健委副主任李作忠同志、自治区人社厅副厅长张建瑞同志、自治区住建厅总经济师卜晓伟同志向大家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李作忠同志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李作忠: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值此之际,我谨代表自治区卫健委、老龄办向与会的各位领导、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区老龄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对《条例》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及意义
  人口老龄化是贯穿我国21世纪的基本国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截至2018年底,全区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93.34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3.65%;其中,80岁以上人口11.09万,占老年人口的11.9%;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00万以上,占全区总人口的16%左右。自治区历来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2004年9月9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条例》共七章37条,已沿用14年,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区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我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需要。2016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就加强老龄工作作出重要指导、重要批示,发表重要讲话。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老龄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极大关怀,为我们做好老龄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根本遵循。为此,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我区实际,切实解决我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遇到的诸多新问题,促进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发展,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从全区战略全局出发,做出了重新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重大决定,开启了我区老年事业健康发展的新里程。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
  《条例》修订自始至终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下进行,自治区老龄办牵头组织、民政厅、卫健委全程参与,教育厅、建设厅、司法厅、人社厅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早在2013年,就启动了起草工作。起草小组认真总结我区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积累的经验,全面分析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参考了北京、上海、广州、福建、四川、重庆等省、市重新修规的经验做法,前后经过5年多的积累、沉淀和修改。
  自治区领导对《条例》修订工作高度重视。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内司委、法制委、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直接参与《条例》的立项、起草、调研、修改工作,有关领导就《条例》起草过程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多次听取汇报、赴省内外进行专题调研、座谈,组织协调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大、政府对草案文本提出修改建议,两次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18年8月31日,自治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讨论通过,并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自治区人大领导、委员和代表对《条例》予以充分肯定,高票通过;各级有关部门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力配合,积极为草案修改建言献策,提出许多具有建设性的修改建议,为《条例》出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可以说,《条例》修订出台,凝聚着自治区领导、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心血和智慧,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九章四十八条,对结构和条款的顺序进行了重新调整,内容更加全面、丰富,规定更为明确,更利于实际操作。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强化了家庭养老的基础。《条例》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一是明确了赡养人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老年人的义务,确保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家庭平均生活水平;对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提供生活必需品;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责任;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医疗和护理费用。二是突出了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赡养人应当履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的义务,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委托他人照料、护理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定期探望;未定期探望的,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进行探望。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三是加强了老年人财产和婚姻自由权益保护。老年人依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索取、隐匿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夫妇共同生活的权利。 
  (二)建立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失能失智护理补贴和商业保险等多层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并针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困难老年人建立了相应的补贴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对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依据其失能失智等级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增加扩大了老年人享受优待的内容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单位的职责。《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完善优待政策,提高优待水平。同时,扩大了优待老年人的范围。比如,将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范围,明确到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另外,依据有关法律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方面对老年人给予照顾,对老年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获得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应当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老年人告知有关优待规定,并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免费宣传给予老年人的各类优待。
  (四)明确了老年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依法享有从赡养人获得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五)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养老、孝老、敬老、助老的美德。《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养老、孝老、敬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对养老、孝老、敬老、助老的先进典型家庭或者个人予以表彰。每年农历九月为自治区敬老月。
  (六)增加了使用虚假手段或者不正当方式欺骗、诈骗老年人的相关内容。《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虚假手段或者不正当方式,欺骗、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投资融资或者接受服务。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等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活动,及时举报和制止以虚假宣传、欺诈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
  (七)增加了老年教育方面的条款。《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师资力量、课程开发等方面建设,促进老年教育资源向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鼓励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老年远程教育,建设网络学习平台,开发网络学习资源,设置并开放适合老年人学习的课程,开展老年人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教育机构,支持各类文化场馆、养老机构开展老年人教育。
  (八)增加了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和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相关章节和条款。 
  四、贯彻落实措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是我区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的一项重要法制成果,对促进我区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接下来,我们要将实施《条例》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新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在抓好条例宣传工作的同时,要按照《条例》提出的各项要求,抓紧出台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补齐制度短板,细化目标任务,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条例》赋予老年人的各项权益落实到位。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有关单位要围绕条例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使条例的各项制度规定落地见效。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条例》,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舆论氛围。 结合老年节、敬老月、“敬老文明号”和“敬老爱老助老”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条例》宣传活动,采取发放材料、悬挂标语、张贴挂图、举办培训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努力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把《条例》的主要内容迅速传播到机关、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和广大老年人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二是组织全区老龄系统和各级涉老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全面、深入学习《条例》,领会法规精神,把握基本内容,明确法定职责,提高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三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出台具体配套政策,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体制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和落实。四是继续抓好《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实施和落实。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期待《条例》得到充分落实,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在全社会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和谐风尚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切实保证全区老年人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有关情况,我就先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人民网记者:

请问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都作了哪些显著的修改?

杨述文:

修订后条例从原条例七章三十七条扩展到九章四十八条,其中全新条例有15条,在原条例条文基础上修改的条文有24条,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改,是一次“脱胎换骨”式的修改。新增条款多属于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内容,修改后的条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关于总则方面:主要增加以下内容:一是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赡养人、国家、社会获得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大都体现老年人的特殊的要求。二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写入法规,规定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同时,倡导全社会尊重、优待老年人。三是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四是规定每年农历九月为自治区敬老月(第九条)。
  二是关于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特别是在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业不够完善情况下,家庭仍然是很多老年人养老的重要依靠。因此,这次修订针对家庭养老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细化或者调整了家庭养老相关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义务。尤其针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增多的实际,充实了精神慰藉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二是专门设了立子女陪护假。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第十四条第二款)。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扶养人的义务,规定了老年人与配偶以及相关扶养人的义务(第十五条)。
  三是关于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管理服务责任,增加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优待政策,提高优待水平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二是在护理保障方面,为解决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规定自治区逐步开展长期护理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第二十二条)。三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虚假手段或者不正当方式,欺骗、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投资融资或者接受服务(第二十四条)。四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强化老龄信息化服务,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五条)。五是为了普及老年人安全知识,重视老年人特需产品(第三十一条)。六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完善优待老年人政策,提高优待水平(第三十二条)。七是增加了一些新的优待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窗口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等(第三十二条)。
  四是关于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方面:一是考虑到无障碍是老年宜居环境的一个基本要求,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责任,概括规定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下,重点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了规定。(第三十八条)。二是在具体环境建设中,规定对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和适合老年人生活功能的住宅的政府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第三十九条)。此外,随着老年群体的不断扩大、寿命的不断延长、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老年人一方面期盼政府和社会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另一方面也有“老有所为”的强烈愿望。条例也规定了鼓励和支持老年人从事有于社会的各项活动(第四十一条);明确了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还对老年人劳动保护以及发展老年教育作了补充规定(第四十二条)。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修订是继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出台后,我区又一部事关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法规。我相信,随着条例的实施,必将对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改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产生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新华社记者:

请介绍一下目前我区养老保险下一步有什么新的政策措施?

张建瑞:

近年来,我区养老保险工作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高度重视民生建设,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核心理念,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养老保险改革不断深入、民生福祉不断改善、群众不断得到实惠。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健全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相契合、筹资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覆盖城乡居民和各类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实现体制机制更加完备、适龄人员全面覆盖、基本保障稳固可靠、衔接转移顺畅有序、基金运行安全有效、管理服务高效便捷、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目标。具体举措为:
  政策方面:一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制定出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政策,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同步做好计发基本养老金测算工作,制定过渡办法,实现新老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衔接。二是做好《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及宣传工作,印发出台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意见、责任分担机制及考核奖惩办法等配套政策。三是印发出台2019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冬季取暖补贴、公布2019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参数等文件,并做好实施及宣传工作。四是推进机关保改革,积极推进职业年金管理及投资运营。力争3月底前完成受托机构招标评选,6月底前启动基金投资运营。五是跟进国家统一部署,适时拟定出台受处分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政策。六是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研究,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待遇方面: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统筹做好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及时开展待遇兑现。

宁夏日报记者:

请问下一步在推进我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方面有哪些工作举措?

卜晓伟:

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是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一项内容。关爱残疾人、老年人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必然要求。为全面提升我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增强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维护的社会氛围,按照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工作的要求,我厅将联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残联、老龄办印发通知,在我区全面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工作。为确保“十三五”我区城镇范围内道路、建筑物和相关设施实现无障碍建设全覆盖,我们将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筑物和相关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等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
  二是已建成使用的道路、建筑物不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应进行改造,完善相关设施;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场所要加强无障碍环境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环境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城镇居住区无障碍环境改造。
  三是加大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投入。结合美丽乡村、美丽小城镇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开展镇村无障碍环境创建工作。
  我厅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各项要求得到严格落实,为残疾人、老年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基础条件。

阮越盛:

同志们,朋友们,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新时期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新条例作为宁夏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综合性、基础性法规,不仅是我区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的重要法制成果,也是全区上下共同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一项行动指南,需要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共同抓好落实、协同推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统筹谋划,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机制,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项政策法规落到实处,保障全区为老服务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迈上新台阶。
  衷心希望各媒体和记者朋友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老龄工作,帮助我们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入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自觉遵守和执行《条例》,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借助媒体的力量监督好《条例》的顺利实施,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我区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问题,关系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我们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参与到老龄工作中来。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祝各位工作顺利,吉祥如意,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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