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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9-09-04 10:08:30 来源:自治区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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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改革,已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从实践的情况看,现代企业制度仍不完善,部分企业尚未形成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权责不清、约束不够、缺乏制衡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对企业“三会一层”、党组织等企业治理主体的设置和职能进行了细化、明确和规范。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结合实际情况,自治区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经2019年5月22日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专项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含总体要求;理顺出资人职责,转变监管方式;规范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落实经营自主权,激发经理层活力;发挥监督力量,完善问责机制;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政治引领;做好组织实施七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包含导思想、主要目标2项内容。重点明确2019年底前,全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全面完成;到2020年,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权责规范、有效履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企业民主监督和管理明显改善。

    第二部分:理顺出资人职责,转变监管方式包含规范股东会权责、明确履职重点内容、加快推进职能转变3项内容。重点明确了股东会权责,以及国有独资公司、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股东会设置及履责方式。同时提出出资人机构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厘清国资监管事项,建立完善权责清单,通过加强公司章程管理,研究提出出资人机构审批事项清单,建立对董事会重大决策的合规性审查机制等措施,提高监管的系统性、针对性、时效性。

    第三部分:规范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包含履行董事会权责、优化董事会结构、规范董事会运行、加强董事队伍建设、严格董事日常管理5项内容。重点明确了董事会的权责,国有独资公司、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以及外部董事的派出、产生方式,建立健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出逐步推行外部董事薪酬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外部董事实行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由出资人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部分:落实经营自主权,激发经理层活力包含明确经理层履职重点、规范经理层议事规则、创新选人用人机制3项内容。重点明确了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提出健全完善经理层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制度和组织约束机制,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畅通企业经理层成员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探索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等。

    第五部分:发挥监督力量,完善问责机制包含明确监事会权责、健全民主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形成监督合力4项内容。明确了监事会权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明确了各治理主体违规责任,加强出资人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审计部门的协作,提升监督实效。同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六部分: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政治引领。包含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理顺行权履责边界3项内容。重点明确了企业党组织统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全局,将党建工作要求纳入企业章程,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等。

    第七部分:做好组织实施。包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保障措施3项内容,促进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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