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0-0017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0-03-06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科技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3-10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20〕10号

有效性: 有效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科技

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0〕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现就自治区与市县(含宁东管委会和红寺堡区,不含其他市辖区,下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和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安排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认真落实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事权范围,规范划分支出责任,加快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关系,为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提供坚强的教育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明确自治区的统筹规划权,加强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顶层设计,督促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划分,做到权责清晰。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力争边界清晰规范。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补助重点、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

坚持底线思维,保重点促均衡。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适度加强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精准发力,分类平稳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精准识别、定向发力、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自治区财政主要承担支出责任。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主要承担地方支出责任,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执行国家制定的基准定额,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和营养改善计划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支出责任。市县财政在保障基准定额的基础上,根据本级财力可自行统筹安排合理经费。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执行国家制定的和报备中央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及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支出责任。

3.校舍安全保障。按照现阶段各市县农村校舍安全保障工作需求等,由市县财政承担地方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后期随中央城乡校舍安全保障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报备中央的自治区营养膳食补助标准。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和海原县7个国家试点县,落实国家基础标准范围内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提标、陪餐教师补助、小学附设学前班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盐池县、红寺堡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的兴仁镇、蒿川乡)、中宁县(大战场乡、喊叫水乡、渠口农场、徐套乡等移民吊庄乡镇)4个地方试点县和全区所有特殊教育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支出责任,中央给予奖补。市县财政承担厨师工资、厨房运行保障等相关支出。试点范围根据国家扶贫政策动态调整。

5.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及教辅材料,所需经费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支出责任;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自治区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统筹给予工资性补助;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6.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市县按规划任务承担,后期随中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自治区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市县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市县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含技校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中央、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学生资助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执行报备中央的自治区补助标准。整合优化原来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及残疾儿童“一免一补”资助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为统一幼儿资助政策,调整原来两类资助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不同负担比例为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后期随中央国家幼儿资助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执行报备中央的自治区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免学杂费补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地方支出责任;调整原来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不同负担比例为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3.中等职业教育(含技校教育)学生资助。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中等职业教育(含技校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9+3”补助标准。中等职业教育(含技校教育)国家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支出责任;“9+3”补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固原市及山区9县财政分类按比例分担,其中:住宿费、书本费由自治区和相关市县财政按5∶5分担,生活补助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自治区标准内支出责任。

4.高校学生资助。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公费师范生教育资助、高校(含高职)农林师范生及高职建档立卡学生学费减免等补助标准。其中: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招收为士官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支出责任;自治区公费师范生教育资助高校(含高职)农林师范生及高职建档立卡学生学费减免、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执行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其中: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考入中央高校及考入地方高校但跨省就读的,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考入自治区高校并本省就读的,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支出责任;生源地风险补偿金补助,考入中央高校及考入地方高校但跨省就读的,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考入自治区高校并本省就读的,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5∶5分担。自治区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投入,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自治区与市县财政分别承担,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统筹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原则上自治区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对个别事项,自治区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和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按照向财政部、中央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过报备程序后的自治区标准执行。市县在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标准的市县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本市县财政事权,由本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林、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自治区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自治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树牢“四个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自治区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

(三)划分市区权责,加强市级统筹。各设区的市要参照本实施方案,推进与市辖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对承担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考虑本地区实际,根据各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市与辖区人民政府的支出责任,加强市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市级支出责任,避免将过多支出责任交给市辖区人民政府承担。

(四)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精神,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切实加强本级统筹均衡能力,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现就自治区与市县(含宁东管委会和红寺堡区,不含其他市辖区,下同)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和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安排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区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以下财政关系,为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提供坚强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自治区与市县权责。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侧重支持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以及面向应用基础研究、面向产业转型升级、面向自治区高质量发展重大需求、面向重要社会公益需求、面向经济主战场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任务。同时进一步发挥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的作用,充分调动市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县财政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着眼长远,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的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宁夏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源头创新的重要作用,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市县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自治区发展战略目标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事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对聚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任务,聚焦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事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重大项目等予以支持。

对以攻克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为目标,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引进,推动产业技术升级和民生科技进步的事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等予以支持。

对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和示范,培育壮大特色产业,开展软科学研究,提升科技服务和辐射带动能力等的事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一般项目等予以支持。

市县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围绕自治区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自治区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市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自治区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前引导、风险补偿、后补助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财政主要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以引导资金、技术交易补助、奖补等方式给予支持。同时,充分发挥相关自治区级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市县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自治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市县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自治区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自治区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级科研机构承担市县人民政府委托任务,由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市县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对外科技合作(只含国际合作项目)有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自治区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自治区基本建设支出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自治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自治区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市县实际,鼓励市县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县结合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自治区财政继续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各地科技事业支持力度。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推进设区的市与市辖区相关领域改革。各设区的市要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自身财政体制、科技事业发展情况等实际,合理划分与市辖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加大转移支付等方式,增强市辖区人民政府科技领域投入能力,有效推动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

(六)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推动将科技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和《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自治区与市县(含宁东管委会和红寺堡区,不含其他市辖区,下同)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和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安排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完善自治区统一规划,市县执行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治区与市县责任,适度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充分发挥市县人民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和《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和交通运输工作的特点,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自治区财政事权。

1.公路。1)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自治区根据中央规定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2)国道。自治区承担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筹集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除中央财政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3)省道(地方高速公路)。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2.铁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事项,自治区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自治区组织实施或委托企业实施。

3.民航。自治区负责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相关审批工作。承担运输机场中干线机场公安及运营、维护等事项。

4.综合交通。1)自治区承担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与集疏运体系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2)自治区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

上述交通运输领域事项支出责任除中央规定补贴外,全部由自治区承担。

(二)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1)省道(普通省道)。自治区承担省道(普通省道)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行业管理、监督评价的相应职责,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支出责任以自治区为主,市县为辅。(2)道路运输管理。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市县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2.水路。1)自治区承担自治区境内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四级以上(不含四级)内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自治区承担,其他水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市县承担。(2)水运绿色发展以及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等,自治区和市县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3.铁路。1)干线铁路。干线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自治区承担,征地拆迁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干线铁路的具体运营管理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2)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企业负责外的项目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3)其他事项。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

4.民航。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运输机场建设事项。

5.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自治区与市县根据中央政策共同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自治区与市县根据中央政策共同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6.综合交通。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相关职责,包括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负责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地方履职能力建设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三)市县财政事权。

1.公路。1)农村公路。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2)道路运输站场。市县承担公路运输站场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建设、管理、运营等相应职责,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2.水路。市县承担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民航。市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输机场中支线机场公安及运营、维护等具体事项,运营、维护具体执行事项委托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实施。同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4.综合交通。市县承担地区性综合交通枢纽相关职责,包括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上述综合交通领域事项支出责任主要由市县承担,自治区财政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统筹安排资金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给予适当补助。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各地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市县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市县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各设区的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推进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并适度加强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避免过多增加辖区人民政府支出压力。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