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0-03-10 16:04:15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字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2022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1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方案》的颁布,对推动建立教育领域可持续的长效保障投入机制有着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好《实施方案》,现进行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中“各地也要相应完善省对下教育转移支付制度”的要求,我厅参照中央《方案》,立足宁夏实际,制定了本《方案》。对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等领域中央、自治区和市县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进行了明确,稳步推进我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

二、主要内容

本《方案》将教育领域支出责任总体确定为中央、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与现行政策保持稳定,主要实行分类、分级、按比例、按隶属分担。从结构和层次上看,与中央《方案》框架基本保持一致:一是再次梳理了相关事项中央、自治区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二是增加了自治区部分事项,并明确了自治区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方案》主要分为以下3部分:

(一)总体要求。

按照“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自治区与市县权责,确定教育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教育保障基础标准,规范自治区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教育投入,优化支出结构,着力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等指导思想,明确了4改革基本原则,即:坚持统筹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坚持科学划分,做到权责清晰;坚持底线思维,保重点促均衡;坚持精准发力,分类平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按照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三个方面,其中: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自治区财政主要承担支出责任。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主要承担地方支出责任,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含技校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中央、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学生资助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投入,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自治区与市县财政分别承担,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统筹给予支持。

(三)配套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划分市区权责,加强市级统筹”“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财政资金分担结构变化。

央《方案》体现了为地方减负的原则,上划了部分财政事权,主要涉及中央和自治区分类分比例承担的“校舍安全保障”、“国家励志奖学金”。本《方案》参照中央做法为市县减负,将原“学前助学金”“高中助学金”自治区与市县分类分比例承担,调整为自治区全额承担。调整后,我区现行助学金类学生资助,全部由中央、自治区分类分比例承担,为市县减轻了支出责任。

(二)标准管理及任务传导。

    一是本《方案》明确了原则上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标准,对个别事项,因地制宜高于中央或自治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过报备程序后再执行。二是本次改革进行了任务传导,要求各设区市要参照本《方案》,推进与市辖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相关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