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0-0016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责任部门: 社保基金

成文时间: 2020-03-06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3-06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20〕17号

有效性: 有效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20〕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6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

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

(三)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划转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四)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资本应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

三、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

(一)划转范围。将我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划转对象。一是由自治区国资委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二是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三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不重复划转原则进行划转。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

(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以后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和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适时调整。

(四)划转基准日。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后续如有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以上一年度末作为划转基准日。

(五)承接主体。我区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委托自治区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作为全区唯一承接主体,负责集中统一持有、专户管理和独立运营。各市、县(区)不再设立承接主体。

 四、划转程序

(一)按照我区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的部署和步骤安排,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拟划转股权建议,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审核确认。其中,区属企业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核确认;各市、县(区)所属企业由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市、县(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资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财政厅,由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核确认。

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参照上述程序履行审核程序。国有股东涉及多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须征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意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本实施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

(二)区属企业国有股权划转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企业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企业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并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抄送各国有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国有股东以及承接主体。各市、县(区)所属企业划转通知由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资部门下达,程序参照区属企业执行。

涉及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国有股权转持通知抄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有股权划转至承接主体后,有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的,有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等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财政部。

五、承接主体对国有资本的管理

(一)入账处理。对于划转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应按照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账面值入账。

(二)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三)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六、实施步骤 

按照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划转工作。 

第一步,2019年完成划转工作企业摸底调查及对象确认工作。

第二步,2020年实施自治区划转工作。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后予以划转。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七、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制度措施,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督促指导承接主体对持有的国有股权进行管理运营,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核确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配合督促指导承接主体对持有的国有股权进行管理运营。

(三)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负责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成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并向财政厅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

(四)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工作。

(五)宁夏税务局负责落实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中税收相关政策。

(六)其他划转股权涉及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所管理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成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负责向财政厅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

(七)承接主体负责管理运营划转的国有股权,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每年9月底前,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共同推进划转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全区划转工作;要加强考核督查,重点对工作完成情况、划转范围的全面性等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二)配套政策。有关部门要围绕划转工作,注重改革与创新,加强政策引导,健全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中,免征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划入方取得已划入股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以划入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承接主体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督促划转企业建立合理的分红机制,确保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能够按期足额实现。


    政策解读:《关于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