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0-03-09 10:00:06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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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宁政发〔2020〕1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实施方案》起草背景及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2019年 9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并召开划转工作任务部署电视电话会,要求地方于2019年全面推开,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制定我区实施方案。

二、目的及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全文共8部分,主要内容有:

(一)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

划转范围。符合国家规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我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划转对象。一是由自治区国资委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二是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三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

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以后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和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适时调整。

划转基准日。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后续如有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以上一年度末作为划转基准日。

承接主体。根据国发〔2017〕49号文件“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的规定,考虑到我区符合划转国有资本范围的企业少、规模小,如果新成立承接主体,必将增加费用,减少社保基金收入。另外,我区现有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都不同程度有对外开展投资运营业务,如果选择他们,公司一旦发生投资风险,将会影响划转国有股权的安全。参考云南、浙江两个试点省份委托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作为承接主体的做法,建议委托自治区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作为我区承接主体,负责集中统一持有、专户管理和独立运营。 市、县(区)不再设立承接主体。

(二)划转程序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拟划转股权建议,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单位)审核确认。

2.自治区属企业国有股权划转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自治区属企业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市、县(区)划转程序参照自治区执行。 

(三)实施步骤 。

按照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划转工作。

第一步,2019年完成划转工作企业摸底调查及对象确认。 

第二步,2020年实施自治区划转工作。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后予以划转。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划转工作。

(四)工作职责。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厅、宁夏税务局和其他区直部门及承接主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


相关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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