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0-0002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19-12-31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1-08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9〕43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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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9〕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遵循国家“三农”工作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加强财政支农政策统筹,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切实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导。围绕全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加强涉农资金与规划的有效对接。坚持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促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使用,引导各类要素向农业农村集聚。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绩效不高等问题,进一步优化政策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简政放权。深入推进涉农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动自治区涉农部门下放项目审批权限,赋予县级政府必要的统筹涉农资金使用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有序有效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坚持统筹协调。各方协作,上下联动,促进自治区政策引导与市、县(区)自主统筹有机结合,合理划分自治区与市、县(区)农业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晰部门职责关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坚持分类施策。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基建投资(即预算内投资,下同)管理职责分工,在自治区和市、县(区)层级分类有序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对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行业间涉农资金主要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统筹,加强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与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的衔接配合。

(三)主要目标。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内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整合,农业发展领域行业间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构建形成农业发展领域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 (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农业领域中央与地方、自治区与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二、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

(四)归并设置涉农资金专项。涉农资金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相关工作安排按程序设立。进一步完善现行涉农资金管理体系,按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两大类,对行业内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的涉农资金予以清理整合。自治区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以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动物防疫、农田建设、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林业改革发展、水利发展、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等大专项为主体;涉农基建投资以重大水利工程、水生态及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重大水利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支撑体系、森林资源培育、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保护支撑体系、农村民生工程等大专项为主体。对清理整合后的涉农资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合理确定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农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坚决杜绝资金在部门内部分散设置、多头管理、结构固化等现象发生。

(五)合理设定任务清单。自治区涉农资金在建立大专项的基础上,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有关部门应结合事权和工作职责,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任务及各项涉农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设立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给予市、县(区)不同的整合权限,实行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农业生产救灾、对农民直接补贴等,约束性任务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涉及资金不得统筹整合。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只明确支出方向、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不限定具体项目,允许市、县(区)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将涉及资金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任务清单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两大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任务清单定期开展评估,建立优化调整或退出机制。

(六)同步下达资金与任务清单。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分别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任务清单中各项任务的性质,不断完善涉农资金分配指标体系,按照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以大专项为单位,切块分配中央和自治区涉农资金。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有关部门在研究涉农资金分配意见时,应同步细化分解市、县(区)的任务清单,实现涉农资金和任务清单集中同步下达。对中央下达我区的涉农资金,有关部门要组织完成约束性任务、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并进行细化分解,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任务完成计划,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有关部委备案。对自治区涉农资金,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清单,组织完成约束性任务,结合实际统筹落实指导性任务,细化分解各项任务,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任务完成计划,并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备案。

(七)建立与整合相适应的绩效评价制度。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与整合相适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各地资金使用方案、任务完成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考核,逐步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大专项和任务清单设置机制及资金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科学全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任务绩效考核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成效突出的地方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

三、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

(八)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摸清涉农资金底数,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政府投资规划的编制工作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相关涉农专项规划有效衔接。各地要聚焦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紧紧围绕重点项目建设和扶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扶持小农户生产、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科学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明确政策目标、项目布局、建设任务、资金来源和进度安排等,不断提升规划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

(九)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针对多个部门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如各类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等,加大预算执行环节统筹协调力度。有关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沟通资金流向,统一建设标准,完善支持方式,加强指导服务,为推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创造条件。各地可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纳入同一资金池,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形成政策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预算执行环节涉农资金统筹经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资金用途,逐步实现同一工作事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一个行业部门统筹负责,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管理、交叉重复”问题。

(十)促进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支持各地围绕改革任务、优势区域、重点项目等,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近的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着力解决“分散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充分发挥市、县(区)特别是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主体作用,挖掘亮点典型,总结推广经验,自下而上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体制机制。

四、改革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

(十一)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对照中央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有关部门要对涉农资金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做到每一项涉农资金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一个项目管理办法。任何部门不得干涉市、县(区)人民政府及部门在政策范围内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对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行为,不应作为违规违纪处理。要切实加强制度培训和执行工作,确保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取得实效。

(十二)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有关部门要在做好宏观指导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项目投入、项目性质等因素,进一步下放涉农项目审批权限,赋予各地相机施策和统筹资金的自主权,为地方统筹整合安排资金、加快资金支付和项目实施进度创造条件。强化各地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责任,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的自主性和灵活度。建立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的涉农资金和项目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强化涉农资金项目库管理。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各类涉农项目储备。完善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流程,对相关项目库内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加强财政、发展改革和行业部门之间,自治区和市、县(区)之间,年度之间项目库的衔接,归并重复设置的涉农项目。加快资金安排进度,适当简化、整合项目报建手续,健全完善考核措施,确保项目发挥效益。根据项目性质,采取投资补助、民办公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予以支持,不断提升涉农项目的公众参与度。

(十四)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制定资金监管体系,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防止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要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体系,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专家学者、研究机构、专业团队等对涉农资金政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估,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要完善决策程序,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制度规定、造成涉农资金重大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追回被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的涉农资金,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加强信用监管,对严重失信主体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十五)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方案决策前要听取各方意见,涉农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资金规模、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公开财政支农政策、资金规模、分配结果;各市、县(区)公开资金来源、扶持范围、补助标准、项目审批程序和结果;乡村公示项目实施结果、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等。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推动县级建立统一的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继续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为推进统筹整合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协调力度,制定实施方案。

(十七)加强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为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提供机制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以资金、规划和任务清单管理为抓手,指导和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行业主管部门要科学设置、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做好政策指导、任务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十八)鼓励探索创新。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在试点期内,继续按相关规定实施。鼓励各地根据行业内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的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开展多层级、多形式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突破现有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或申请授权。在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要遵循精准使用原则,不得用于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扶贫领域。各地可参照“大专项 +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在预算编制环节合理设置本级涉农资金专项,探索实施任务清单差别化管理。

(十九)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的经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注重宣传的导向性和时效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新局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12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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