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0-0029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0-05-09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5-12

发文字号: 宁政办规发〔2020〕12号

有效性: 2020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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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20〕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实现全区专家资源共享,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入选、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全区统一、资源共享、随机抽取、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统一组建和管理,会同自治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退出机制,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共用。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和信用评价。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协助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评标专家调查。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依法设立的第三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应当记录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二章 专家入库

第五条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与国家综合专家库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入库。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国家相关注册职业资格不少于3年

(二)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适应电子招投标需要;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七)未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的;

(八)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九)未被列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惩戒名单;

(十)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候选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书面确认。

申请入选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登录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管理系统

http://www.nxggzyjy.org/ningxiaweb/013/index_zjk.html),按照《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在线申报操作流程》,在线填报申请人入库申请信息,并扫描上传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工作简历、彩色免冠近照及申请人申请书或所在单位推荐文件等材料;

(二)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专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评标专家资格条件规定,及时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报专家材料进行复审;

(四)通过资格复审的专家候选人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入库专家凭本人身份证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集指纹、面部识别等信息,按需办理专家CA证书、电子签章等。

第八条对入库3年以上的专家,能够正常参与评标活动,在担任评标专家期间未受过处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入选为资深专家。

(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自治区(省、直辖市)、部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三)担任过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

(四)参与起草自治区级及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的;

(五)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刊物上独立(含第一署名)发表过5篇以上相关专业论文,或者独立(含第一署名)出版过相关专业专著的。

资深专家除参与评标工作外,还可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提供评价、论证、咨询等服务;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入库每期为2年,入库期间应当参加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期满前由专家自主申请续期,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续期审核,审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档案。

评标专家续期审核是对评标专家入库期内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履职、培训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续期。

第十条续期审核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已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相关审核材料的;

(三)未能通过综合考核的;

(四)因工作变动无法再履行评标专家职责的。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查阅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对交易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交易主体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四)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五)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自觉抵制和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提出复议、诉讼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标结束后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三)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好处;

(四)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应当保密的其他情况;

(五)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六)准时参加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

(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九)自觉接受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发现评标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招投标市场主体有权要求其回避。评标专家不主动回避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该专家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第三章 专家抽取

第十四条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其评标专家应当从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依据国家规定,需要从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招标人通过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设置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对依法设立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开放数据接口,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应支持电子招标、异地远程评标等功能,各网络抽取终端的数据均由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统一处理,自动语音通知,各网络抽取终端的抽取结果均具有同等效力。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设立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和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维护、管理人员对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严禁查询、修改和泄漏。

第十六条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工作流程、管理和保密制度;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专家抽取场所,配有监控设施、计算机、密函打印机、自动通知设备等网络抽取端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

(三)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

(四)抽取工作人员需使用CA身份认证锁进行抽取使用。

第十七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事宜:

(一)招标人填写《拟抽取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组成表》《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并存档备查;

(二)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

(三)评标专家到齐后,在《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表》上签字确认后,由招标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依法设立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从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抽取本地专家时,本地供随机抽取的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专家数量的两倍。本地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数量少于需要抽取数量的两倍时,应当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区。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备异地远程评标条件的,应优先采用异地远程评标方式;不具备条件的,确需抽取异地专家的,可跨区域选择交易平台进行评标,不得从异地接送专家评标。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以下情况的,招标人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

(一)所抽取的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抽取了同一单位的2名或者2名以上评标专家的;

(三)评标前发现专家信息泄露的;

(四)所抽取的专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到达评标现场参加评标活动或擅离职守的;

)无法胜任评标任务或因健康等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评标任务的;

)在评标过程中,专家不遵守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管理,被终止评标活动的;

)评标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的;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被更换的专家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专家重新进行评

第二十条需要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申请人须在评标前向异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交预约专家抽取以及评标相关事宜的申请。预约申请通过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专家抽取、补抽。

第二十一条专家抽取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实时推送到服务平台和监督平台。网络抽取终端对专家抽取过程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为自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行业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教育,采取在线培训、现场培训等方式进行,并不得收取费用。参加培训情况应记入专家库管理系统个人档案,并作为专家考核、续依据。

第二十三条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评制度,具体考评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考评。评标专家日常考评实行一项目一考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考评专家出勤、遵守评标纪律等情况,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考评专家评审水平、能力及有无违规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信用奖励、获得资深专家的重要依据:

(一)在评标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避免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在评标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围标串标,经查证属实的;

(三)举报招标、评标活动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评标1年,暂停期间禁止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一)累计2次迟到或答应参加评标后又不参加,且未及时告知相应网络终端的;

(二)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或将有关评标材料带出评标现场等不遵守评标纪律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分的;

(四)向投标人泄相关评标工作中应当保密的技术经济资料和信息的;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不主动履行检举责任的;

)因评标劳务报酬争议拒绝评标、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收受投标人财物或接受相关当事人请吃和娱乐活动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被列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惩戒名单的;

)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的履职情况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示,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评标专家管理联动机制。属于专家库运行中日常管理的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处置;属于由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执法处理的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处理后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处罚决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依法设立的第三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配置的设备、设施及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

(二)要求使用人支付抽取费用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评标专家或更换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维护、管理人员弄虚作假、违反操作要求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标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暂行法自2020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204号)中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图解

媒体解读:我区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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