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9-0007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9-03-26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4-10

发文字号: 宁政办规发〔2019〕3号

有效性: 2019年5月1日—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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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1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全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系列部署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律和特点,全面提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加快实现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全过程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常态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的规定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须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2.突出重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等。

3.高效便民。坚持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运用多种方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加强引导,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

4.问题导向。坚持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

    2019年9月底前,全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框架基本建立,并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管理,全面完成2019年度上半年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归集及公开。

2020年,全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常态化制度安排,公开内容覆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开内容。

1.加强决策信息公开。对直接影响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要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吸纳社会公众合理意见,并及时公开意见采纳情况,对不采纳的意见要作出合理说明。决策信息公开前要认真评估公开的效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攀比、炒作,公开后要认真对待并依法处理公众提出的相关意见,进一步提升重大决策公开的实效。(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加强管理信息公开。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加强服务信息公开。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要求,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公共服务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全面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等信息。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推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公开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加强执行信息公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决策部署,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以及取得成效、后续举措等执行情况,尤其是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积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加强结果信息公开。加大对有关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落实结果等信息公开的力度。深化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布。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鼓励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评估,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开展网上调查等多种形式,科学评价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突出公开重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着力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同时,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特点,进一步梳理应重点公开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不断扩大公开范围。

1.脱贫攻坚领域。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国家及自治区出台的扶贫政策、扶贫规划及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其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切实加强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扶贫、科技扶贫、教育扶贫、社会扶贫、健康扶贫、光伏扶贫、旅游扶贫、驻村帮扶、贫困村提升工程、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扶贫资金管理等重点工作信息的公开。强化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贫困识别、贫困退出、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帮扶责任人、扶贫成效等信息。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为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事业提供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审计厅、国资委,广电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医保局、林草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有关国有企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及时向社会公开国家及我区出台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相关政策措施,重点公开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信息,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便于群众申报、查询、监督。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医保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教育领域。围绕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科研项目、教育督导、考试招生、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及相应情况、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推进高校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保障好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全面公开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度建设的政策、进展等相关信息。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公开职业病分类、目录以及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信息。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大力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督促医院结算窗口公示“一站式”即时结报、先诊疗后付费等政策。公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常规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及时公开食品药品有关标准、许可、抽检、处罚、召回等监管信息,发布消费警示,开展科普宣传。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制度,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人民群众吃的放心。提高信息化技术在卫生监督中的应用,为及时预警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依据。(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厅、医保局、药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进一步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每月公开全区5个设区的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22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全区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设区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按时公开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和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重点公开国家及我区出台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环境投诉处理等信息公开。及时发布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6.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及时准确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建立救灾款物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推动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及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的公开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7.公共文化体育领域。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以及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全民健身系列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全区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拓展公开渠道。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的优势,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把政府门户网站作为第一平台,集中发布相关政府信息,归集展示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利用。稳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为部门间核对和社会开发利用提供条件。针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服务基层和特定群体的特点,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依法依规认真办理,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四)加强解读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引导工作,对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更多运用客观事实、采用丰富多样形式认真进行解读,及时准确、灵活生动地传递政策意图,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对敏感事项和存在地区、领域差异的相关政策,公开时要及时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指导和监督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增强公开理念和服务意识,加强统筹谋划,周密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等职责,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抓紧对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提出具体措施,细化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并完善主动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等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实施清单管理。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特点,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全面推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公开事项清单管理。要抓紧编制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程序和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并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及时更新发布有关信息,确保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2019年9月底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本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主要涉及部门,要负责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梳理编制和发布工作,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同时,要建立完善本部门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自治区民政厅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督促指导全区各级慈善组织切实依法公开各类信息。

(三)强化考核评估。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督促落实力度。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开展评估,及时公开评估结果。要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

(四)严格监督问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印发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2019年9月底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其具体实施方案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公开,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附件: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

   

   《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图解





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全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系列部署要求,全面提升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加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公开透明,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常态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的规定外,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须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2.突出重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重点围绕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程公开、全程留痕。

3.强化责任。坚持“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各公开主体对其公开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三)工作目标。

  2019年9月底前,基本建立全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框架,并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信息公开目录管理。全面完成2019年上半年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归集及公开。

2020年,全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常态化制度安排,公开内容覆盖公共资源分配各领域、各环节,公共资源配置管理透明化、交易阳光化、信息共享化程度显著提高,企业和群众获取信息更加便捷,公开的质量和实效全面提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更加显现。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开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重要领域公共资源分配事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特点,进一步梳理和明确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范围。

(二)细化公开内容。

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不断增强公开的针对性。

  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年度改造计划信息(包括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任务数量,征收补偿项目名称,货币化安置项目信息或新建安置住房项目信息)、年度改造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货币化补偿进度或新建安置住房项目建设进度信息、已完成安置情况信息),农村危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主要包括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政策、改造计划、改造对象、补助资金分配、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公开的信息以项目编码进行归集。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交易信息(包括出让公告、成交公示、成交结果)、履约及变更等信息。公开的信息以地块公告编号或地块编号进行归集。(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

  3.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审批结果信息、交易信息(包括出让公告、成交公示、成交结果)、履约、变更及转让等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财政等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和其他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公开的信息以采购项目编号进行归集。(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5.国有和集体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公开的信息以批文编号或进场项目编号进行归集。(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负责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信息公开,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信息公开,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负责交易系统建设优化及协调信息公开,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落实)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包括招标项目概括、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投标资格能力要求、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评标信息(包括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资格能力条件信息,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评分汇总表,采用编码标注的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分项评分,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履约及变更,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的信用分值和综合信用得分等)都应向社会公布。公开的信息以项目报建编号或固定资产投资编号进行归集。(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林草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7.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主要公开医疗和疾控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高值医用耗材、疫苗集中采购工作方案、采购文件和公告、企业和产品资质审核结果、产品报价、入围结果、信息变更、备案采购、短缺询价等信息,以及监管部门的不良记录通报等相关信息。公开信息以项目编号进行归集。(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8.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列入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的政府特许经营、林权交易、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公共场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转让等领域,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以及履约信息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草局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拓展公开渠道。

1.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各级各类政府网站是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地各部门要充分依托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审批、管理、交易等各类信息。自治区指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作为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公示信息综合发布平台,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除在国家和自治区指定的其他公开载体发布外,应当同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为枢纽的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建设,加快打造集信息公开、交易办理、进度查询、业务咨询于一体的一站式、全时段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

2.积极发挥政务新媒体等各类平台作用。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积极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推动信息公开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等延伸,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多样的信息获取方式。同时,要通过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等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室)及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渠道,电子查询机、短信推送、政府公报、公示栏等方式,以及政府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刊物、主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等渠道公开政府信息。信息推送过程中应当注明信息来源。

3.加快推进数据互联共享。各行业、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确保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及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和实时推送,实现信息一次录入、一次核验、一网汇集,做到数据同源,信息同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要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时交互,并积极依托自治区政务大数据服务平台推进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等各行业指定的发布平台实现互联共享。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要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功能,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信用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相关失信信息要及时交互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依托“信用中国(宁夏)”网站予以公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依法开通行政监督渠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各行政监督平台等政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衔接。鼓励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大数据分析,把握和预判公众信息需求,提供按需定制、精准推送的智能化、个性化服务。

(四)增强公开时效。

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外,应依法及时主动予以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依法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和公示等信息,其核验和发布时限应符合法定要求。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狠抓任务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等职责,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实施清单管理。

各地、各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行政监督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全面推行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公开事项清单管理。要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16号)要求,在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主动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发布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并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及时更新发布有关信息,确保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同时,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要求,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实施公共资源负面清单管理,将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骗取公共资源等行为,纳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负面清单,将严重失信单位和个人列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黑名单”,并纳入自治区联合惩戒系统,依法依规加强行政、市场、行业联合约束和惩戒。2019年9月底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主要涉及部门,负责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完善技术支撑。

自治区网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要加快推进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指导各地加快完善全区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推进公共服务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服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电子监管系统以及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互联互通,最大程度实现数据共享。

(四)强化督促检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以提升公开质量和实效为导向,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进行检查。从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本领域公共资源配置政府信息公开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由其汇总形成本地区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五)严格考核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建立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9年9月底前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公开,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附件: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


   《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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