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宁夏聚焦明确准入情形、严格规模管控、规范论证审查、加强规划管理、做好台账管理等五个方面,优化、细化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管理措施,并发布详细“准入清单”,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管理,提升土地资源要素精准化配置水平,发挥城镇开发边界对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支撑作用。
此次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准入有关事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将于6月15日起施行。“《通知》明确,城镇建设用地应优先考虑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局长崔奇鹏介绍,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等合理需要,城镇开发边界外允许服务于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且有特定选址要求的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7类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
其中,服务于区域一体化发展、有特定选址或邻避要求的交通运输用地,客货运场站、公共交通场站、公共停车场等交通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机动车、无人机教练场地,以及公路、水运航道服务区、便民服务驿站等配套设施用地;涉及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通信、消防以及气象、地震监测等,服务于城乡融合发展、有特定选址或邻避要求的公用设施用地;涉及加油站、充换电站、加换气站、物流营业网点等服务于城乡融合发展、远离城镇零星布局的商业服务业用地;涉及葡萄酒庄、沙漠营地、冰雪运动、红色教育基地以及景区必备旅游集散中心等有特定选址要求的文旅产业配套设施用地,均已被纳入宁夏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准入清单。
此外,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得超过各市、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用地分阶段总量控制规模的10%。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合理性论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围绕项目规划布局、特定选址要求、建设时序等,对项目选址合理性进行审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用地审批合规性审查环节,重点就项目用地是否符合用途管制规则开展审核。(记者 赵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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