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根据近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用地工作指引》,我区对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审查、选址、审批、复垦和监管等方面政策要点予以更细致的归纳说明,通过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临时用地使用需要遵循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土地复垦、依法合理补偿的原则。因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或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均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选址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应当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国家重大项目所需的临时用地,要尽量不占或少占生态保护红线。
一般来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也不超过四年。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其使用期限已超过两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使用期限仍不得超过四年。
“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临时用地等情况,要由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临时用地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负责人介绍,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按要求可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且不改变用途和范围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确定给其他建设项目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同时,临时用地使用人要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后,需要临时用地使用人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将临时用地恢复原地类或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另外,自治区、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临时用地的审批、使用、复垦和信息填报情况,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超期未完成复垦任务的,将适时进行预警、通报。对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临时用地者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等情形,相关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记者 张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