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残联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管理,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遵循“科学、合规、可操作”原则,主要突出三个方面特点。一是规范机构建设。为县级残联的工作职责和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等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参考依据和行动指南。二是统筹托养资源。有效平衡机构内“一床难求”与“空床率高”的供需不均问题。三是服务范围扩面。将视力类别的残疾人纳入托养服务范围。
办法明确了残疾人托养服务对象是处于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视力、肢体残疾人;完善了服务对象的申请条件、具体服务形式、服务工作流程和服务内容;规范了提出申请、购买服务、接待服务、提供服务、转介服务、服务评价、资金结算、资料归档等环节的服务流程;细化了对机构的监督检查的责任和措施,并进一步明确三类服务形式的资金安排和资金用途等。(记者 杨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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