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一书三证”办理要求 严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条件
宁夏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许可管理
发表时间:2024-01-09 08:55:13 来源:宁夏日报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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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该厅近日研究制定的《关于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职责 严格规划许可管理的通知(试行)》中明确,我区将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许可管理,全面履行规划实施管理职责入手,不断优化规划许可管理服务,推动规划许可与用地管理业务融合,强化规划许可监督管理,实现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全域管控、统一规范和便捷高效。

我区此次明确了办理“一书三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范围和条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申请核发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应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占用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的项目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项目也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我区要求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工程方案、城市更新规划、概念性规划、品质提升规划等非法定规划或方式替代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即便是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必须严格落实,非必要不能变更。对确实需要变更的,按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处长张建新介绍,规划许可条件必须严控程序、标准、要求、留痕等环节,并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决定后从严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

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外,区内涉及公共安全等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在确定选址意见前,也须履行公示程序。项目单位不能将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也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设置规划条件。我区还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或监督管理,并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等程序,加强规划许可批后监管,对建设工程施工实现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

此外,我区还在优化规划许可管理服务,持续提升规划许可服务效能的同时,鼓励各县、市(区)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合并办理、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等方面展开探索,积极推动实施用途管制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各地规划许可与土地管理业务的深度融合。(记者 张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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