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从规划管理、计划指标、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14个方面重点归纳涉及乡村振兴用地的支持性政策要点,为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进一步规范乡村振兴用地管理、做好用地保障提供指导,也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了解掌握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提供参考。
全区乡村振兴用地将严格以村庄规划为引领,优化布局各类用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村民住宅等乡村振兴用地的审批和规划许可核发,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要预留5%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来保障难以选址落位的乡村振兴项目用地。
“在用地指标保障方面,我区将通过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配置、脱贫县(区)专项指标安排以及存量用地盘活等多种途径,确保乡村振兴用地应保尽保。”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部分乡村振兴用地审批程序也有所优化。诸如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等三种类型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等十一种用地情形,也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乡村振兴用地中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可以通过划拨、协议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针对农村宅基地及住宅建设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拓展农村土地使用功能等相关政策,我区自然资源部门也以单独成章的方式进行归纳整理。需要注意的是,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条件及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等情形均在禁止之列。(记者 张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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