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管理 严格耕地保护
发表时间:2023-11-01 08:58:57 来源:宁夏新闻网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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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记者从宁夏自然资源厅获悉,为保障粮食安全、保护耕地,宁夏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规划引导,严格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积极做好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保障,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水平和效率。

《通知》明确,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蓄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通知》指出,农田水利建设是保证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产业兴旺的基础保障。全区各级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要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用地需求,将相关项目与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有效衔接,在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条件,在用地选址、规划布局等方面严格论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沟通对接农田水利设施用地需求和建设时序,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及工程建设阶段提供咨询并参与论证,在项目申请用地预审和选址时,重点从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方面严格审查把关。水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高度重视项目临时用地申报,认真选址,先批后用。工程建设所需施工场地、设备堆放场地、弃(取)土场等用地,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市、县(区)两级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予以审批,并加强指导,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措施保护耕地、及时复垦。

据宁夏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农田水利设施用地要严格按建设类型及时办理审批、论证、备案、建设用地报批等手续,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建设。高标准农田、土地整理复垦等项目建设中,需要配套建设蓄水量小于10万m³永久性蓄水池及排水设施的,纳入项目管理,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落实进出平衡;因抗旱保墒,农户或种植企业需在田间地头建设临时性蓄水设施,选址无法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报经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方可建设,且需当年建设当年恢复为耕地;建设蓄水量在10万m³(含)以上蓄水池及其配套设施的,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得以设施农用地备案或拆分为小于10万m³的蓄水池规避建设用地审批。(记者 王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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