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进一步规范采矿用地管理
■ 原则上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规划采矿项目用地 ■ 鼓励各地对辖区内存量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
发表时间:2023-04-18 08:45:00 来源:宁夏日报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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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近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中明确,我区将从统筹规划用地、计划指标配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腾退指标使用、采矿用地审批、采矿用地供应及监管职责等方面,进一步规范采矿用地管理,激励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利用,拓展采矿用地保障途径,为促进全区能源资源供应提供用地支撑。

采矿用地指符合产业政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存量采矿用地按照以“三调”为基础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认定依据。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我区要求需合理确定采矿项目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项目的规模、布局和时序,并将采矿项目纳入规划项目清单。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原则上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内规划采矿项目用地。

“对纳入国家及自治区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负责人张建新介绍,未纳入有关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可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我区还鼓励各市、县(区)和采矿企业对各辖区内存量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腾退指标用于保障辖区内新增采矿项目或企业采矿用地需求。“如果是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投入资金复垦修复,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想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采矿企业进行复垦修复。”张建新说,复垦修复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原则上专项保障新增采矿用地,可跨年度节转使用。

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等能源项目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我区将依法依规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和露天煤矿接续用地,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即可,开采周期长的露天矿山项目用地可采用循环用地模式。同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矿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鼓励土地使用人自愿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采矿企业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记者 张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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