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区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中超计划招生、违规招生的情况时有发生,虽依法进行了处理,但易导致社会不满情绪,进而形成隐患风险。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管理,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巩固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成果,近日,自治区教育厅就此项工作专门作出要求。
一是严格落实招生计划管理权限。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含区外中等职业学校来宁招生计划)统一由自治区教育厅核定并下达。依据全区及各市、县(区)初中毕业生数、中考报名人数以及高中阶段学校布局情况,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确定年度全区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总规模,并下达各市、县(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总量及中等职业学校分学校招生计划。
二是加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管理。不得超核定的招生计划总量安排学校招生计划,不得超办学条件最低标准安排学校招生计划,不得超班额限定标准安排学校招生计划。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举办的面向全区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民族班招生计划,自治区教育厅下达计划时单列。面向本市招生的民族班,以及创新教育实验班、体育特长班、艺术班、国际班等特殊类型班级招生计划,从自治区安排的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统筹解决,自治区不单列下达。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学校分市、县(区)招生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安排,单独下达,不占用自治区下达各地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三是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国控专业和目录外专业招生计划须报自治区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核定,下达计划时单列,不得擅自将非国控专业计划调整到国控专业和目录外专业使用。
四是加强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管理。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纳入自治区教育厅下达学校所属市、县(区)普通高中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内,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不得为筹设期民办学校安排招生计划,筹设期民办学校也不得招生。
五是实行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与学籍挂钩管理。自治区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与学籍注册的挂钩管理,坚持“一个计划一个学籍”,对于擅自无计划、超计划招生的学校,不予追加计划、不予注册学籍。
六是加大信息公开和宣传力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辖区普通高中分学校招生计划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将区内外中职学校招生专业目录、规模及收费标准转发至辖区初中学校,同时加强对所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积极引导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
七是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起监督职责,加强执纪问责,对违反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管理有关要求的学校和个人,依纪依规予以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