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及依据
2024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公告中明确将全国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中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税务局积极研究,建议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统一调整为1%。此次调整后的预征率与自治区政府2015年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宁政发〔2015〕43号)中规定的“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不一致,所以需要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宁政发〔2015〕43号)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宁政发〔2015〕43号)第七条中关于预征率的规定“(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二)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三)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四)对按规定列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修改为“对按规定列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包括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其他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
(二)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宁政发〔2015〕43号)第十一条中关于税务部门清算审核的时间由“3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90日内”。
三、《暂行办法》的施行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1月1日至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土地增值税有关事宜,按照本《暂行办法》施行。例如:我区某房地产公司于2025年1月征期申报2024年12月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不适用于本《暂行办法》;2025年2月征期申报2025年1月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适用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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