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宁政办规发〔2024〕3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现对《认定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自治区高新区”)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载体,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自主创新要素加速集聚、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模和水平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创新引领作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宁政办发〔2021〕67号)中“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自治区科技厅起草了《认定管理办法》,着力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质生产力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认定管理办法》共5章16条,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自治区高新区认定和管理的文件依据,提出了自治区高新区发展定位、方向、要求及建设原则等。
第二章认定条件程序。从基础条件、产业特色、创新体系、保障措施等方面明确了自治区高新区11项认定条件,规定了认定的程序和所需提供材料。
第三章建设管理。明确了自治区高新区更名程序,提出了自治区高新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对高新区建设的要求。规定了自治区高新区数据监测和动态管理程序。
第四章支持政策。从科技项目及资金安排、创新资源集聚等方面明确了自治区高新区支持政策。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文件起止时间。
三、主要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高新区的概念。自治区高新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承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的开发区。
二是完善了认定条件。根据自治区高新区的特点,《认定管理办法》按照基础条件、产业条件、创新条件、政策条件四个方面规范了自治区高新区应具备的条件。基础条件方面,对开发区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结构、用地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合规性、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提出明确要求。产业条件方面,要求开发区主导产业明确、高新产业突出、绿色成效显著。创新条件方面,规定开发区具备较强创新活力、较高的科技企业聚集度和较好的支撑服务条件,明确开发区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年均增速高于全区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增速,开发区技术合同成交额需占所在县(市、区)总额的50%以上,开发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的数量分别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总量的70%、50%、50%,开发区拥有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5家以上、科技类“双创”载体1家以上。政策条件方面,要求开发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重视开发区建设,出台相应支持政策、设置专项支持资金,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科学,运行高效。
三是优化了认定程序。自治区高新区认定程序为:开发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认定申请,自治区科技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商务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开发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论证,形成论证意见。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提出拟认定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拟认定建议后,下达认定批复文件。
四是强化了监督管理。《认定管理办法》要求自治区高新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强化自治区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完善激励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赋予高新区管委会相应管理权限。明确将自治区高新区纳入全国火炬统计数据监测范围,实行动态管理,规定每2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价,评价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结束经评价仍不合格的,撤销自治区高新区资格。
五是明确了支持措施。对新认定的自治区高新区,自治区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科技项目支持。鼓励和引导区内外优质资源向自治区高新区聚集,在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布局、“双创”载体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联合体组建、东西部科技合作、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在火炬统计数据监测及自治区开发区考核排名靠前,并在支撑区域创新驱动发展中作用明显的自治区高新区创建国家高新区。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区,自治区给予科技项目支持,项目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相关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