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起,我区实施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确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控制在5%-12%之间,政策执行期暂定为两年。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具体程序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同时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近期,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部门,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进行彻底检查清理,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调整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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