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意见规范小额诉讼案件审理
发表时间:2013-09-02 14:42:54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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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应在当日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即时调解或开庭,且可安排在晚间、休息日或其他当事人方便的时间进行调解或者开庭,开庭地点可选择法庭之外的其他场所,尽量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制作送达裁判文书。”5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就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作出进一步规范,为方便群众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提供了便利。

  今年1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在进行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了《指导意见》,从适用范围、标的金额、立案程序、审理程序、诉讼调解、文书制作、程序转换等7个方面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了规范。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金额为宁夏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借贷、买卖、租赁、借用、服务合同、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物业管理费、电信费,仅在劳动(劳务)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单一金钱给付纠纷案件等适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其最高标的限额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按年度定期公布。

  《指导意见》规定,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即时判决、调解的外,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指导意见》还附以《小额诉讼文书样式》和《小额诉讼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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