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在我区开展的律师与见义勇为勇士手拉手公益活动启动仪式上,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就《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进行了解读。
1997年10月17日,我区通过了《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0年10月15日,我区又修订了该条例,条例名称改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有六大特点:扩大了见义勇为的范围,明确了表彰见义勇为的条件,突出强调非义务性,除“制止犯罪、抓捕逃犯”行为外,将抢险、救灾、救人行为纳入见义勇为范畴;规定无人申报或举荐的,确认机构依照职权直接办理,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再次确认;加大奖励力度,抚恤标准不封顶,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最低奖金40万元;建立见义勇为行为保护长效机制;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由财政拨支,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捐赠;鼓励全社会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主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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