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从银川市环保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自治区人大第十届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没有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排放黑烟,将被处以200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行驶证。
10月1日起,每天7时至22时,环保不达标机动车将禁止在银川市中心城区行驶。《条例》明确,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即分绿标、黄标,汽车在检测合格后领取环保标志,并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如果没有环保标志上路行驶,将被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在停放地停放或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经检验超过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改正,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直至其复检合格。《条例》规定,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或在公告期限内未完成限期治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改正,处以200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直至其复检合格。
据银川市环保局局长刘治全介绍,新条例与旧办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不达标的机动车执法部门可强硬执行,同时为照顾广大车主的利益,对检测不合格的,环保部门会告知机动车主复检。机动车主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检,复检不收取费用,费用由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承担。
重点条款解读
●道路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黑烟,交管部门将执行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改正,处以200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直至其复检合格。
银川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卒:排气不合格,当天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购买、使用指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产品。
李卒:不指定车辆排污装置的购买地点,目的是为老百姓减轻费用,而提醒车主到一些信誉、口碑好、颇具有规模的修理厂或代理店购买,以便有效排污。
●“未达到本市机动车初次登记、转移登记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初次登记、转移登记。”
李卒:按国家规定,自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未达到这一标准的,交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生产、组装、改装、销售企业,使用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机动车检测不达标的均将受到处罚。
银川市环保局局长刘治全:由环保执法人员申请工商、质监部门监督,对生产、组装、改装、销售企业,使用不符合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主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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