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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法规保障残疾人权益
发表时间: 来源: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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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2月3日“国际残疾人日”这一天,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草案表决稿),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从五大方面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

  解读一:各级政府职责明确

  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文化、体育、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工作。”

  解读二:康复医疗纳入保险

  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功能性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治疗、精神病治疗等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解读三:教育享受资助政策

  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对残疾人学生及其家庭给予优惠扶持,保持残疾人平等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在全日制普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持残疾证享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资助政策。”

  解读四:公益性岗位鼓励就业

  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应当安排不低于10%比例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政府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为乡、镇(街道)社区配备残疾人工作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解读五:养老保险享有政府补贴

  第三十六条规定: “城乡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补贴。县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可以给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补贴,对城镇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参加农村社会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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