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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新建的经适房限定只建中小户型
发表时间: 来源: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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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区今后新建的经济适用房,将不会再出现四室两厅、三室两厅的大户型。按照刚刚通过的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经适房套型面积将严格限定在中小户型,经适房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中出现大户型房屋,不但不符合此类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居住的特性,在开发面积一定的条件下,单户面积越大,整个项目能容纳的户数越少,不利于更多人享受到经适房。因此,新规要求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适房的建设标准。至于具体面积,则应执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

    在经适房的价格方面,将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市县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适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盈利。在销售环节上,要实行明码标价。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经适房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经适房成本监审,全面掌握其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其质量与价格相符。

    对购房人关注的产权问题,新规也给出明确说法,经适房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适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按照政府规定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适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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