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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享受廉租房经适房不搞终身制
发表时间: 来源: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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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11月3日通过的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今后相关部门在确定廉租房、经适房保障对象时,有了更明确的尺度。此外,对已享受廉租和经适房者,将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按照新规,具有自治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的人群有:无房的;有60周岁以上老人的;有严重残疾人的;共同居住的家人患大病的;承租危房或者现住房面临拆迁的以及可以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可优先供应经济适用房的人群包括: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供应经济适用房的其他特殊情形。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市县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将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对于不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停止发放其享受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对于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购原经济适用房。享受廉租住房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因故放弃有关待遇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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