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我区针对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正式出台 《服务业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其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试行 “定期定额”征缴办法,按统筹市规定的一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限,计算服务业农民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手续时,每次缴费按每人每月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一次性为参保职工缴纳3个月的工伤保险费。3个月后,该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若参保职工更换工作单位,由新单位续缴。
参保职工在用人单位缴费期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原缴费剩余金额结转新单位缴费时冲减。
据了解,服务业参保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册》由参保职工本人保管。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按规定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审核、支付手续。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全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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