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新颁布实施的《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中确定了“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5%的低收入家庭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等新标准。
与2003年颁布的《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相比,新《规定》实现了对“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标准的动态管理,由银川市政府根据当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增加了离婚家庭无房一方购买经适房的条件,具体为:离异前家庭只有一套住房且离异时间必须满3年;在原有不能申请购买经适房的4项标准基础上,增加了“已购买过商品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未退出”两项内容,严格杜绝了过去部分有房户占用经适房资源的不合理现象。
《新规定》确定,经适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65平方米以内,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同时,为防止通过买卖行为牟取暴利,规定居民购买的经适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经适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按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个人购买的经适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据悉,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7月15日起施行。此前已办理了《资格证》尚未办理购房手续的购房人,其《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银川市经适房销售对象新旧标准
旧标准(2003版)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
(二)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的家庭(单身职工居民年收入在1.75万元以下);
(三)无房户;
(四)住房困难户。指家庭同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1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家庭;
(五)城市重点工程需要安置的拆迁户。未婚职工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符合本条所述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备注:销售对象为具备下列第(一)、(二)项规定,且符合第(三)、(四)(五)项任一项规定的家庭。
新标准(2008版)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
(二)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5%的家庭;
(三)住房困难户,是指家庭同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家庭;
(四)城市重点工程需要安置且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拆迁户。
备注:销售对象应当是具备下列第 (一)、(二)项条件,且符合(三)、(四)项任一项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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