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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解读
发表时间:2017-12-26 19:54:00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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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将于20183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办法》,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必须履行的重要公共服务职责。我区深居西北内陆高原,被腾格里沙漠、乌兰布和沙漠和毛乌素沙漠相围,自然条件恶劣。位于黄土丘陵区的西吉、海原、同心等地区,年降雨量在300毫米左右,蒸发量却在1000毫米以上。自然灾害呈现频次高、区域广、程度大等特点,自然灾害形势严峻复杂。与此同时,受灾群众灾中、灾后生活保障、恢复重建需求与当前我区自然灾害救助体制不完善、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综合救助能力不强等问题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20161219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从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属地管理体制、提升综合减灾能力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将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具体化,从而进一步加强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制定这个《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主体责任。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二)切实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一是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准备保障措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下列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预警能力建设;提升救灾物资和装备统筹保障能力;依法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完善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调度、救助物资管理等技术平台;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培训,做好灾害救助所需各类人员储备;组织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其他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二是统筹设立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办法》第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自然灾害救助需要、本地区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统筹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将避难场所位置、数量向辖区居民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具有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的设施。三是制定并实施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办法》第七条规定,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应当明确储备库(点)的设立数量、规模和分布,便于物资调运,满足自然灾害救助需要。

(三)大力提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一是建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接到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报告后,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预警响应,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二是加强应急救助应对措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除依法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组织应急救助工作小组,前往灾区指导救助工作;合理设立临时救助点,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组织检查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安全状况;责成相关主管部门落实救助措施;统筹使用和调配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其他必要的应急响应措施。

(四)统筹推进灾后救助工作。一是制定灾后救助工作计划和规划。《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制定过渡期安置、生活救助、恢复重建、伤病救治、抚慰和心理干预等救助工作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灾后救助工作计划和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纠正不当行为。二是统筹实施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应当设计合理,符合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并有利于未来防灾减灾。受灾地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提供选址、设计和施工等必要技术支持。三是有效提高救助物资统筹利用水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助物资采购、保管、调拨、使用、回收等管理运行机制,提高物资统筹利用水平。探索建立重大救灾装备租赁保障机制。

(五)多举措加强救助款物监管工作。一是明确救助款物使用范围。《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下列事项:受灾人员衣、食、住等临时困难;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抢救和医疗救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二是规定救助款物公开制度。《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恢复重建优惠政策。向受灾人员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标准和数额,应当实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布。对予以重点帮扶的家庭或者人员,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开名单,并说明依据和理由。三是加强监察、审计机关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者抽查。监察、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民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四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六)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三条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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