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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政策指南 第四篇 降低企业税费和制度性交易成本
发表时间:2017-02-09 16: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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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以下简称“降成本30条”),促使企业深入了解相关内容,更好享受政策优惠,切实保障政策落地见效,特制定“降成本30条”政策指南。

十八、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一类

政策名称: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全额扣除

申报主体: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及所有行业。

支持领域:重点支持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基本条件: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1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3.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11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申报流程: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及时备案

证明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企业属于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3.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4.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5.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支持方式:税收减免

主管部门: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

承办处室:宁夏国税局所得税处、自治区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

承办人员:赵冬敏、胡宝川/陈立军

联系电话:095150655230951-5695035/5695036

监督机构:宁夏国税局监察室、自治区地税局督察内审处

监督电话:0951-50104420951-5695157

第二类

政策名称: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申报主体: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

支持领域:重点支持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基本条件: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20141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20141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20151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1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3.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4.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申报流程: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及时备案

证明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企业属于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3.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4.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5.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支持方式:税收减免

主管部门: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

承办处室:宁夏国税局所得税处、自治区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

承办人员:赵冬敏、胡宝川/陈立军

联系电话:095150655230951-5695035/5695036

监督机构:宁夏国税局监察室、自治区地税局督察内审处

监督电话:0951-50104420951-5695157

第三类

政策名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或摊销

申报主体:除下列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外的其他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支持领域:重点支持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基本条件: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申报流程: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及时备案

证明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4.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5.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6.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7.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8.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支持方式:加计扣除或摊销

支持额度: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主管部门: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财政厅

承办处室:宁夏国税局所得税处、自治区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

承办人员:赵冬敏、胡宝川/陈立军

联系电话:0951-50655230951--5695035/5695036

监督机构:宁夏国税局监察室、自治区地税局督察内审处

监督电话:0951-50104420951-5695157

十九、对困难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产业政策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工业企业,可依据困难性企业减免税相关规定,按程序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名称:困难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主体:符合产业政策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工业企业

基本条件:符合产业政策但暂时经营困难工业企业,可依据困难性企业减免税相关规定,按程序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流程: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5个工作日)——有权核准的税务机关作出处理(1530个工作日)

证明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申请减免税年度年终损益表(复印件);4.申请减免税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支持方式:税收减免

主管部门:自治区地税局

承办处室:自治区地税局政策法规处

承办人员王高荣

联系电话:0951-6982661

监督机构:自治区地税局督察内审处

监督电话:0951-5695157

二十、落实企业兼并重组政策

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改制重组符合契税相关优惠政策的,在20171231日前减免或不征收契税。符合条件的特殊性企业重组,重组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务重组所得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第一类

政策名称:免征增值税

申报主体:发生资产重组的纳税人

支持领域:各领域

基本条件: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申报流程: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至自治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自治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核对资料,并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结

证明材料: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材料

支持方式: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支持额度:应纳增值税税额

主管部门:宁夏国税局

承办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承办人员李大恺

联系电话:0951-5018943

监督机构:宁夏国税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951-5010442

第二类

政策名称:企业改制重组减免或免征契税

申报主体:改制重组企业

支持领域:降低企业税费和制度性交易成本

基本条件:20171231前改制重组企业改制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申报流程: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及时备案

证明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支持方式:税收减免

主管部门:自治区地税局

承办处室:自治区地税局税政三处

承办人员:呼彦忠、吴鹏

联系电话:0951-5695115

监督机构:自治区地税局督察内审处

监督电话:0951-5695157

第三类

政策名称: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

申报主体: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支持领域:各领域

基本条件:1.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2.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3.能够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作出说明

申报流程: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及时备案

证明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债务重组)

支持方式:分期缴纳

支持额度:根据企业债务重组所得额度确认

主管部门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

    承办处室:宁夏国税局所得税处、自治区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

    承办人员:赵冬敏、胡宝川/陈立军

    联系电话:095150655235695035/5695036

监督机构:宁夏国税局监察室、自治区地税局督察内审处

监督电话:0951-50104425695157

二十一、实施排污企业差别化收费政策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企业,减半征收排污费。

政策名称:减半征收排污费

申报主体:全区所有排污单位

基本条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 按月、按污染物减半征收排污费。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以月均值为准、且不得有日均值超标;使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当月有效,不跨月使用。

证明材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和监督性监测数据

支持方式:减半征收排污费

主管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承办处室: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承办人员:何小英、崔亚红

联系电话:0951-5160866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环境保护厅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5160951

二十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提高工程进度

款支付比例

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以各种名义收取的保证金一律取消;严格执行保证金缴纳的比例,不得突破上限收缴,同时按时足额返还保证金。使用政府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不低于80%的比例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一类

政策名称:取消部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取消领域:工程建设领域

取消类别: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的所有保证金

取消时限:20161231

主管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五市人民政府

承办处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承办人员:童文峰

联系电话:0951-5049888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5019421

第二类

政策名称:足额返还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申报主体:建筑业企业

支持领域:全区建筑行业

基本条件: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保证金返还要求

申报流程:

1.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账户备案(承诺函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账号缴纳保证金(银行转账或电汇)--未中标投标单位在开标结束后原账户退回(5个工作日);中标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合同原件)--将上述材料送至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由专人核查后原账户退回(5个工作日)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甲方审核(3个工作日)--人社部门经公示确认无拖欠工资后及时返还(7个工作日)(由人社部门直接实施)

证明材料:根据申报返还保证金的类别,提供不同证明材料。

支持方式:达到时间节点后,及时全额返还责任主体监督保证金

主管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五市人民政府

承办处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承办人员:闫斌马东璟

联系电话:0951-61985385099272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组、派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50194215099016

第三类

政策名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不低于80%的比例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

申报主体:工程施工单位

支持领域:建筑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基本条件:中标施工单位施工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进度

申报流程: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确认进度(5个工作日)--甲方支付(20个工作日)

证明材料:项目支付工程款必备的证明材料

支持方式:甲方支付

支持额度:全额

主管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五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

银川市住建局主管副局长:  张克凡   0951-6016981

石嘴山市住建局主管副局长:于淑婷   0952-2017585

吴忠市住建局主管副局长:  赵金峰   0953-2010966

固原市住建局主管副局长:  刘泰保   0954-2688715

中卫市住建局主管副局长:  冯进强   0955-7067665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5019421

二十三、全面清理涉企收费

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每调整完善一次目录清单,需在1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涉企收费一律取消。          

政策名称: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建立时限:动态调整更新

公示方式: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中小企业宁夏网

公示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

牵头部门: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

承办处室:规划发展处

承办人员:朱玉娟

联系电话:0951-5033773

监督机构: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督电话:0951-5044268

二十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

加大中介服务机构的清理规范,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公示1次所属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目录。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参与竞争的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服务费用由相关行政机关支付,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政策名称: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目录

建立时限:6月底前(如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应及时进行调整更新)

公示方式: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每年6月底前公示

牵头部门: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工商局、民政厅及相关厅局,五市人民政府

承办处室:自治区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承办人员: 

联系电话:0951-5166042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6038837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本指南由自治区经信委法规处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951-6038260

注:如发现有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且情况属实,请拨打监督机构监督电话反映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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