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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校长和教师交流轮岗办法出台
发表时间:2015-12-09 14:36:00 来源: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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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校长、教师补充配备,破解择校难题,自治区教育厅、编办、财政厅、人社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各地也可采取设立名师、名校长交流特聘岗等形式,支持优秀校长、特级教师和区级教学名师到农村学校任职、任教,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有序流动。探索建立新招聘录用教师原则上先安排在当地优质学校培养锻炼1年以上,再分配到农村学校任教的制度。争取用3年至5年的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

  鼓励40岁以上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并在职务(职称)评聘、表彰奖励、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名师和高级教师,凡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且本人自愿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返聘,全部用于定向支教与帮扶农村学校、薄弱学校。

  《办法》要求,各地要在岗位设置、职务(职称)晋升、聘用管理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保障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顺利开展。 对积极主动参与交流,且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校长、教师,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含教学点)工作的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评选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须有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或在农村(薄弱)学校有连续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支)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将作为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

  《办法》规定,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推进不力、范围不广、成效不大,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请自治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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