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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厅长马廷礼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发表时间:2013-03-29 20:40:54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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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记者:马厅长您好!请你谈谈什么是医疗救助制度?

  答: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运用政府财政资源和动员社会力量筹措资金,对患病的困难群众医疗费用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救助,以缓解其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一项专项社会救助制度。

  二、记者:请问马厅长,为什么要修订和出台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它有何重大意义?

  答: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分别建立于2006年和2005年,通过几年的实施,较好地缓解了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难的问题,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缺陷,救助覆盖范围偏窄,没有体现普惠性特征;农村医疗救助程序繁琐,救助可及性不够高;城市医疗救助水平偏低,没有重特大疾病救助,等等,这些亟待修改完善。为此,我们在充分调研论证、借鉴外省经验、反复修改讨论的基础上,修改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制定完善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修订出台新的医疗救助办法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具体行动。二是不断满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要。三是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需要。总之,建立普惠型医疗救助制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践行“以人为本”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三、记者:请问马厅长,新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医疗救助办法 (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有哪些特点?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和《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与原政策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扩大了救助范围。城镇医疗救助范围由原来只针对低保对象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高龄低收入老人津贴人员,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农村医疗救助由原《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人员、五保供养人员扩大到低保人员、五保供养人员、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实现了制度设计的全覆盖。二是增加了救助内容。医疗救助模式由原来门诊、住院救助扩大到门诊救助、资助参合参保、住院救助、重特大病救助、临时救助和慢性病救助,实现了医疗救助的多层次、多形式、多样化。三是提高了救助水平。对不同救助对象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体现人性化。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患病,住院费用在10000元-30000元的,每人每年可救助6000元,城市低保对象由原来每人每年最高救助3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最高救助50000元,实现了城乡困难群众享受最高救助50000元;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和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最高救助30000元。四是实现了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有效衔接。城乡困难群众患病看病,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按照标准给予救助;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困难群众仍然给予一定比例救助。五是简化了救助程序。新的办法在救助程序上由自治区、市、县(区)三级救助,变为县(区)直接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进一步提高了救助效率。对于低保家庭成员、贫困孤残等医疗救助对象,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结算,救助对象只支付自付部分,剩余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民政部门定期结算,并积极探索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

  四、记者:请问马厅长,哪些人可以享受到医疗救助?

  答: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2、五保供养人员、贫困孤残人员;3、享受高龄低收入老人津贴的人员;4、城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和农村家庭年纯收入高于900元,低于1350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5、家庭年收入低于家庭成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支出费用50%以下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五、记者:请问马厅长,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将会得到哪些救助?救助比例和金额是多少?

  答:一是城镇医疗救助:(一)城镇低保人员、贫困孤残人员和享受高龄低收入老人津贴人员在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付部分、社会互助帮困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1、住院总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

  2、住院总费用在2001元-5000元的,救助70%;

  3、住院总费用在5001元-10000元的;救助60%;

  4、住院总费用在10001-30000元的,救助50%;

  5、住院总费用在30001元以上的,救助40%。

  住院治疗期间,确需转诊到自治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原救助比例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降低5个百分点救助。一年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个人自付费用累加计算,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0元。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因病在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年一次性住院费用在10000元-30000元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20%救助,年最高救助6000元;住院费用在30001元以上的,给予30%救助;确需转诊到自治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原救助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降低5个百分点给予救助。每人每年只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

  (三)患有重特大疾病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年内一次性住院费用在30000元以上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支付部分、社会互助帮困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20%救助;确需转诊到自治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原救助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降低5个百分点救助。每人每年只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

  二是农村医疗救助:(一)农村低保人员、五保供养人员和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并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主管部门给予救助:

  1、住院总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全额救助;

  2、住院总费用在2001元一30000元的,救助80%。从第二次住院起,救助比例依次降低5个百分点。

  (二)农村低保人员、五保供养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和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员患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年内住院费用在30001元以上的,在扣除医疗保险和非医保药品价款,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50%的救助;经核准转院到自治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给予40%的救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0元。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次性住院费用在10000-30000元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和非医保药品价款,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20%的救助。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限额为6000元。

  (四)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患有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次性住院费用在30000元以上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和非医保药品价款,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40%的救助;经核准转院到自治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给予30%的救助。对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患者,在原救助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0元。
六、记者:请问马厅长,新的医疗救助办法门诊医疗救助覆盖哪些人群?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二级以上残疾人、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对象,每人每年救助标准为200元;低保对象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为每人每年救助标准100元;其他低保对象每人每年救助标准为60元。

  农村五保对象、孤儿、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对象每人每年救助标准为200元;农村低保对象中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救助标准为100元;其他低保对象每人每年救助标准为60元。

  七、记者:请问马厅长,新的医疗救助办法在救助程序上做了哪些改进?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自治区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给予救助?

  答:新的救助办法规定城乡低保人员、贫困孤残人员、五保供养人员、享受高龄低收入津贴人员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根据医生出具诊断证明,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的部分。

  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的人员,因治疗需要确需转院治疗的,应当由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报民政部门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自治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原救助比例基础上降低5-10个百分点给予救助。

  八、记者:请问马厅长,低收入家庭成员和特殊困难群众成员患病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答:符合医疗救助的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和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患有重特大疾病的,被救助人员或其亲属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后,出具证明,连同申请人的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住院费用收据、新农合报销凭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凭证等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提交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评审,依照规定标准给予救助。

  九、记者:请问马厅长,新的医疗救助办法对患有慢性疾病的困难群众是否给予救助?慢性疾病都包括哪些?

  答: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人员、贫困孤残人员、享受高龄低收入老人津贴人员和低收入家庭成员,如果在一个年度内未住院,没有享受住院救助的,且患有需要长期维持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每人每年给予200-1000元的大病门诊救助。

  慢性病包括:冠心病、高血压、脑血管病后遗症、糖尿病、癫痫病、慢性肾炎、慢性肾病综合症、尿毒症门诊透析、白血病门诊放(化)疗、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肝炎、慢性肺气肿、甲状腺机能亢进、恶性肿瘤、脉管炎、股骨头坏死等疾病。

  十、记者:请问马厅长,民政部门将采取什么措施确保新办法的有效实施?

  答:自治区民政厅将按照民政部和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要求,配合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开发医疗救助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与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共享、监管统一、结算同步,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作用。第一、实行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通过协议进行管理。规范用药品种和价格,定期检查用药目录和处方,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联合医保和新农合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严格救助范围和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救助前,首先要与医疗救助部门互通情况,必须经民政部门确定的救助对象才予救助。第三、加大医疗救助宣传和培训力度,将救助政策、救助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标准、救助结果公开,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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