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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社会公众依法便捷获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行政文件;

2.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3.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自治区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结果;

6.自治区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8.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3.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4.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人事任免;

15.民生热点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

1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x.gov.cn)、《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宁夏政府网”微信公众号、“宁夏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电子信息屏、公示栏等平台和载体予以公开。同时,在自治区档案馆、宁夏图书馆、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提供查阅服务。

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频道,可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国内统一刊号CN64—1062/D,半月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管主办,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编辑出版,面向全国公开发行。其中,纸质版每期印制6800,实行免费赠阅,赠阅范围涵盖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位会,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等电子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宁请看版块“政府公报”栏目同步发布,可登录网站查阅或下载。

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开办“宁夏政府网”微信公众号、“宁夏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宁夏政务发布”微博(新浪)、“我的宁夏”APP等政务新媒体,实时发布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作或保存的相关政府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政府部门负责公开。

(一)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本机关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3楼东侧综合服务区15号窗口),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路108号

办公时间:夏季09:00—12:00,14:30—17:30;冬季0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须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为确保安全稳妥送达,建议使用邮政信函寄送

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361号

邮政编码:750001

3.在线申请。申请人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宁请看版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栏目-点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提示在线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也可登录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个人中心查询办理结果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在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传真号码:0951-6363831。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频道或“宁请看”版块“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电子版。本机关暂不开通电话、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申请方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通讯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36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邮编:750001;联系电话:6363834;邮箱nxzwgk@nx.gov.cn(联系电话及邮箱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咨询及工作意见建议)办公时间:夏季08:30—12:00,14:30—18:30;冬季0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版权所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