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无障碍浏览 | 长者版
本期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张雨浦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6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本期公报PDF版下载:

点击下载公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