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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政规发〔202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1)

二、宣布失效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2)

三、修改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3)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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