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属各大型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黄河宁夏段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沿黄各市、县(区)会同自治区水利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要求,划定了黄河宁夏段河道管理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通告如下:
一、划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黄河流域综合规划》《黄河流域防洪规划》《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有关规定,有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宽度按10米(已经批准的黄河标准化堤防设计)划定。无堤防河段,其管理范围为20年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和行洪区,其中银川市兴庆区段以50年设计洪水位划定。库区段河道根据水库校核洪水位划定。
二、划定范围
黄河宁夏段起点为黄河干流河道中卫市沙坡头区与甘肃省白银市交界处,终点为黄河干流河道石嘴山市惠农区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左岸)、乌海市海南区(右岸)交界处,全长约397千米,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相关要求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等法律法规政策。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不改变既有土地用途和权属关系。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黄河治理保护,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加强河道内自然资源保护,统筹推进两岸堤防、河道控导、滩区治理,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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