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报备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9年,各地区、各部门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稳步提升。同时,也还存在应报未报、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等问题。全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3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3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共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226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188件,应报未报38件,报备率为83%,同比下降8%。其中,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64件,报送备案63件,报备率为98%,同比增长11%;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162件,报送备案125件,报备率为77%,同比下降16%。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应报未报行政规范性文件。
2019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共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226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188件,应报未报38件,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总数的16%。其中,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报未报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自治区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应报未报行政规范性文件37件。
(二)内容超越法定权限。
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1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6件存在超越法定权限的问题。其中,3件存在未经授权提高资质条件、减损企业权利的问题;2件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1件存在设定行政处罚的问题。
(三)报备不及时。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1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31件未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四)未统一编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8号)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执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1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41件未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要求使用行政规范性文件专用编号。
(五)施行日期不规范。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的确定日期施行,但因保障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1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50件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间隔不满30日。
三、工作要求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严格依法报备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切实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职责。
法制统一是国家政治统一的基础和保障。备案审查制度就是要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纠错,防止“各自为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要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做到“有件必备”,自觉接受备案审查监督。
(二)严格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规定。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合规,体式规范。
(三)严格履行审查职责。
自治区司法厅要严格对照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报备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存在问题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启动纠错程序,该纠正的通知纠正,该撤销的依法撤销,确保不放过任何“带病”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当于8月1日前补报尚未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19年度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和备案审查情况将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纳入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联系人:金丹,联系电话:0951—5030035,6038277(传真)。
附件:1.201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和备案情况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