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11-17 11:21:05 来源:政府办公厅 阅读量:
【字体: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同意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开展新农保试点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统筹安排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一是从全区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 (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力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积极参保;四是自治区统一制度框架、统一基本政策、统一经办管理流程,试点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参保的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全区选择贺兰、平罗、盐池3个县进行新农保试点,2010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12年新农保制度要覆盖全区所有县(市)。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国家和自治区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为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自治区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中央拨付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对应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5个档次缴费标准,自治区和试点县(市)对参保缴费分别给予补贴。按100元最低缴费,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川区20元、山区25元;川区、山区试点县(市)财政补贴不低于10元和5元。按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自治区和试点县(市)财政对应补贴40元、50元、60元、70元。其中,在30元财政补贴水平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和试点县(市)分别再承担增加额(以30元为基数)的50%补贴。鼓励试点县(市)对超过缴费档次的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

  农村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缴费困难人员,自治区财政和试点县(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其中,对农村重度残疾缴费困难人员,川区县(市)由自治区和试点县 (市)财政各承担50元;山区县(市)由自治区财政承担70元,试点县(市)财政承担30元。对农村低保家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自治区和县(市)财政各按25元给予缴费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各试点县(市)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自治区及试点县(市)财政的缴费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做实并分别记载。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自治区和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三)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建立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机制。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其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加发标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七、待遇调整

  国家和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

  八、基金管理

  (一)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进,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实行自治区级管理。

  (二)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九、基金监督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基金管理各项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二)各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区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我区民生保障“一卡通”管理系统。统一经办规程、管理方式和服务标准,发放民生保障卡和新农保存折,方便参保人持卡(折)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信息。

  由自治区编制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逐步完善民生保障服务体系。在乡(镇)建立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在行政村建立民生保障服务站,采取社会化服务的方式,负责做好新农保的参保、登记、初审、发卡等服务工作。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核定聘用人员编制,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点县要先行一步,确保民生保障服务机构及时到位。

  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牵头,整合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信息资源,建立覆盖全区所有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的区、市、县、乡、村五级民生保障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业务联动、资源共享。将新农保和医疗保险作为民生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第一期工程,先行组织实施。

  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制度衔接

  新农保试点实施时,对已开展的农村各项养老保障制度,应全部纳入新农保制度范围,按照新农保制度的规定参保缴费、计发待遇。

  (一)新农保试点实施时,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余额本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从试点之月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二)新农保试点实施时,已实行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部纳入新农保制度范围。年满60周岁已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已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在职村干部和新任职村干部,其个人账户资金和对个人的集体补助、财政补贴资金本息全部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继续按照村干部的缴费补贴标准参加新农保。其中,个人按照川区和山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县(市)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数额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川区、山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比例,逐年测算,取整数公布。

  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已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在试点时鼓励其参加新农保。在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同时,按任职年限再给予适当补贴,具体为:任职3年至9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 (任职不满3年的不增加基础养老金);任职满10年至20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任职20年以上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5元。所需资金山区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川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财政各承担50%。

  (三)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新农保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75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由自治区财政与试点县(市)财政按照比例分担。具体为:川区县(市)由自治区财政和试点县(市)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分担。奖励缴费补贴标准将参照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适当进行调整。若国家对此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二、关系转移

  新农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参保缴费;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十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审核试点地区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试点的具体工作。各试点县(市)也要成立试点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民政、人口计生、农牧、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制订实施方案。试点县(市)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报自治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做好宣传动员。建立新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新农保制度的宣传工作做出统一安排,结合宣传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具体规定。编印发放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进村入户,使广大农村群众了解、熟悉这项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正确引导农民积极参保。

  (四)确定实施步骤。我区新农保试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9月中旬,制定我区贯彻实施意见,选择试点县(市),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11月中旬,召开全区新农保试点工作启动大会,贺兰县、平罗县、盐池县新农保试点工作于2009年11月正式启动,养老金的发放时间从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