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06-16 16:34:27 来源:政府办公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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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属各单位、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一)检索费。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二)复制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的,可以收取复制费。复制费标准为:

1、复(打)印费(含纸张)。黑白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打)印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

2、磁盘录制(含盘)每张3元。

3、光盘刻录(含盘)每张2元。

(三)邮寄费。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三、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在受理窗口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对涉及的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进行公示。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的收费管理以及司法机关的相关收费管理,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9415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00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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