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6-0002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责任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6-03-18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十五五”期间全区森林年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3-30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26〕7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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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下达“十五五”期间全区森林年采伐限额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采伐限额的规定,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的原则,自治区林草局编制了“十五五”期间全区森林年采伐限额,已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分解下达。

一、严格执行森林年采伐限额。森林年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十五五”期间,我区年采伐限额17.23万立方米,其中自治区本级预留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1.5万立方米,其余15.73万立方米分配到各市、县(区)(公益林15.43万立方米,商品林0.3万立方米)。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二、认真落实采伐管理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限额总控、凭证采伐等规定,合理使用采伐限额。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天然林皆伐改造,不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采伐限额不足时,可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限额。采伐经依法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三、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主体责任,坚持森林培育、利用与监管全过程管理,确保森林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利用。各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伐区调查设计、采伐作业和伐区更新质量的抽查,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确保“十五五”期间全区森林覆盖率、蓄积量增长等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分解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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