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6-00022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责任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26-02-12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明长城保护范围内实施中卫市天然气第二气源建设项目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6-03-02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26〕7号
有效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明长城
保护范围内实施中卫市天然气第二气源建设项目的批复宁政函〔2026〕7号
中卫市人民政府: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明长城保护范围实施中卫市天然气第二气源建设项目的请示》(卫政发〔2025〕88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明长城保护范围内实施中卫市天然气第二气源建设项目。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长城保护区划内中卫市天然气第二气源建设项目的批复》(文物保函〔2024〕1524号)、《自治区文物局关于核准中卫市天然气第二气源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意见》有关要求,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控制明长城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规模,强化项目监督管理,确保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同时,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强文物保护管理,落实各项保护管理措施,不断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三、你市要主动接受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历史风貌完整和生态环境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