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6-00017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责任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26-01-30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水洞沟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水洞沟遗址第1、2、7号地点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6-02-24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26〕5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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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在水洞沟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水洞沟遗址
第1、2、7号地点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批复

宁政函〔2026〕5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水洞沟遗址第1、2、7号地点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请示》(银政发〔2025〕139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水洞沟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水洞沟遗址第1、2、7号地点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水洞沟遗址第1、2、7号地点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批复》(文物考函〔2025〕697号)、自治区文物局《关于核准水洞沟遗址第1、2、7号地点保护设施建设项目方案的意见》有关要求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控制水洞沟遗址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规模,强化项目监督管理,确保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同时,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强文物保护管理,落实各项保护管理措施,不断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三、你市要主动接受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历史风貌完整和生态环境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此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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