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5-00127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责任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25-12-22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明长城保护范围内实施包兰铁路银川至中卫段扩能改造工程项目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12-31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25〕93号
有效性: 有效
>宁政函〔2025〕93号
中宁县人民政府:
《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包兰铁路银川至中卫段扩能改造工程通过明长城保护范围的请示》(中宁政发〔2025〕45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明长城保护范围内实施包兰铁路银川至中卫段扩能改造工程项目。
二、你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在明长城保护区划内实施包兰铁路银川至中卫段改造铁路项目的批复》(文物保函〔2025〕718号)、《自治区文物局关于包兰铁路银川至中卫段改造铁路项目方案的意见》有关要求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控制明长城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规模,强化项目监督管理,确保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同时,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强长城保护管理,落实各项保护管理措施,不断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三、你县要主动接受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历史风貌完整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